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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联4》热潮引侵权/陈行鸿

这星期城中最火红的电影非《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莫属。粉丝们都趋之若鹜的到戏院抢票。即使戏院已经将场次加倍,甚至安排了清早上映,戏票依然是供不应求。

不少心存歹念之徒想趁这股热潮捞取不义之财,因此出现了黄牛票。前两天甚至有观众试图在电影院内盗录《复联4》,被当场逮着。



根据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第43(a)条文,任何人在放映室内摄录电影的画面,不论是电影的全部或者是一部分,均属犯法。一经定罪,将面临1万至10万令吉之间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其实这已是日常的法律常识、报章、电视新闻,及各媒体都不乏这方面的资讯。因此不论摄录者是有意侵权,还是抱着玩玩的态度,都不应该以身试法。

即使10秒也犯法

有些人误以为要把整部电影摄录下来当翻版卖才算犯法,其实不然。因为根据该版权法令,哪怕只是摄录一小部分,也属于犯法。

尊重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局限于电影院内。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企业会趁着电影的热潮搭上顺风车。比如在蛋糕,T恤上印上钢铁侠的头像,美国队长的标志,《复联4》电影的标志,电影的相关图像等等。



这些商业行为如果未经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授权,都有可能侵犯商标和版权,一个不小心就会官司缠身。有些商家则会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卖一段时间,热潮过了就没事。

其实侵犯商标和版权都可以是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侵权,拥有人仍然可以在侵权行为的6年内向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另一边厢,刑事侵权则没有法定期限,一旦犯法,落入法网只是时间问题,不是无罪,只是时日未到。

应争取官方授权

可是还是有些商家不甘心落后于他人,觉得既然人人都在产品放上时下最红的美国队长和《复联4》的标志,自己不跟上潮流恐怕失了商机。

关于这点,我们并不知道其他售卖印有电影标志的产品的商家是否经过授权。更不能抱着“别人用都没事,为什么我用就有事?”的侥幸心理。

即使有100家企业未经授权使用电影的标志,也不能将我们的侵权行为合法化。

其它侵权企业还未被起诉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还没被发现,官方还没采取行动,不符合经济效益等等,但并不代表知识产权拥有人不等对我们采取行动。

因此,除了自创知识产权,如果对别人的知识产权有兴趣,应该遵循正规的法律途径,争取官方授权,为自己的业务提供正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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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遭央视打脸后再回应 薛之谦:流量是干爹

(北京18日讯)中国歌手薛之谦近日进电影院支持《飞驰人生2》,并在微博分享观后感。然而,文中三张附图明显是在电影院拍摄大银幕的画面,此举引发盗摄争议。

他随后以一首打油诗“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回应,非但没有平息争论,反而愈演愈烈,甚至遭央视打脸。

2月16日晚,薛之谦转发央视新闻报道,再回应称:“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被薛之谦转载的报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说法: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

“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但也有网民说,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用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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