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SRC洗黑钱案审讯】
大马银行经理:8个月内
纳吉户头接1450万汇款

第21名证人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分行经理乌玛德薇

(吉隆坡2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今日续审,一名证人告诉高庭,纳吉所持有的AmPrivate Banking-Y1MY户头,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11日的8个月内,共获汇入1450万令吉。

40岁的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分行经理乌玛德薇(昨译乌玛迪威)在读出其证人陈述书时指出,这笔钱汇入纳吉账号为211-202-2011898的大马银行户头(AmPrivate Banking-Y1MY)。 



乌玛德薇今日应主控官拿督苏海米副检察司要求,核实大马银行账户结单时说:“我证实,1000万令吉在2014年7月8日汇入该户头、2014年7月23日汇入100万令吉,以及2015年2月11日汇入350万令吉。”

她昨日供证时指出,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10日之间,6400万令吉款项汇入纳吉持有的AmPrivate Banking-1MY户头,账号为211-202-201188-0。 

纳吉在法庭外看着手机,表情若有所思。

接SRC前总执行长汇款指示信

也是SRC国际公司案第21名证人的乌玛德薇今日继续供证时说,曾接获来自SRC前总执行长聂费沙志期2014年6月23日的转汇指示信函,该封致给大马银行的信函是要由纳吉账号为211-202-201188-0的户头(Akaun AmPrivate Banking-Y1MY),汇出300万令吉。 

“这封指示信函也指示大马银行由这笔300万令吉,汇款100万令吉至211-202-2011898户头,以及余款200万令吉,汇入211-202-201190-6户头 (AmPrivate Banking-Y1MY户头)。”



她指出,聂费沙志期2014年7月8日的指示信函,则指示由纳吉的大马银行户头211-202-201188-0(AmPrivate Banking-Y1MY户头),汇出2000万令吉。

“这封信函也指示大马银行由这笔2000万令吉款项,汇款1000万令吉至账号为211-202-2011898的大马银行户头(AmPrivate Banking-Y1MY)。”

证人说,纳吉持有的账号为211-202-2011898的大马银行账户,在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11日之间,汇出款项。

“我证实,1000万令吉在2014年8月21日汇出、100万令吉在2014年8月28日汇出,以及349万6500令吉在2015年2月11日汇出。

2015年纳吉关3户头

乌玛德薇证实,纳吉向大马银行发出志期2015年3月3日的信函,以要求关闭3个户头,账号分别是211202201188 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

“这3个户头在2015年3月9日关闭,以及3个户头的余款都汇入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户头。

“2112022011898账号当时的余款有721令吉57仙、211202201188 0账号余款690令吉11仙,以及2112022011906账号余款10万1952令吉14仙。”

汤米汤姆斯(右)与赛夫丁在庭外讨论案情。

失误未经授权交易银行没接纳吉投诉

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分行经理乌玛德薇今日告诉高庭,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并没有向就任何的失误、不合常规、差异、未经授权提款,以及欺诈交易,向该银行提出任何的记录或通知。

她说,没有记录显示,纳吉就失误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向银行采取任何行动。

乌玛德薇在SRC国际公司案审讯,接受主控官拿督西丹巴兰副检察司的附加提问时,这么指出。

西丹巴兰:身为一名经理,你是否知道纳吉向大马银行发出任何的记录、任何的通知,以告知任何失误、不正当行为、差异、未经授权提款,以及欺诈交易?

乌玛德薇:根据我所知和记录,没有。

西丹巴兰:根据你的记录,你是否知道,纳吉向银行提出任何的书面投诉?

乌玛德薇:没有。

西丹巴兰:纳吉授权(SRC前总执行长)聂费沙,以由聂费沙代表纳吉进行交易?他授权聂费沙领取这3个账号的支票簿及银行结单。 

乌玛德薇:是的。

西丹巴兰:作为一名银行经理,你是否知道纳吉对这3个账户采取法律行动?

乌玛德薇:这我不知道。

询及银行发出结单的目的,她指出,这是要给客户每月检查他们的交易,以及如有任何不合常规之处,客户可在14天内回到银行。

国行及反贪会向银行索文件

乌玛德薇接受纳吉律师哈温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一组来自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官员,在2015年7月6日来到银行索取一些文件。

“我把他们带到9楼的会议室,我上司指示我协助他们,以取得他们所要的文件,当时,国行官员向我读出一些法令,但我当时并不明白。 

哈温德吉星:他们是否告诉你,他们来调查特定的户头? 

乌玛德薇:没有。

哈温德吉星:国行官员告诉你,他们要调查的特定对象?

乌玛德薇:是的。这些对象是SRC国际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纳吉、Yayasan Gemilang,以及1MDB,我只记得这些。

不过,国行官员并未告知,他们要冻结这些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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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审讯】没呈纳吉户头可疑交易
大马银行被国行罚款

第29名证人阿米鲁。

(吉隆坡8日讯)国行经理阿末法汉指出,由于大马银行(Ambank)没有向国家银行呈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该银行户头的可疑交易记录,因此该银行于2015年被国行罚款。

他也是纳吉面对的7项SRC控状案控方第4名证人,他今天再次被召上庭供证,接受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盘问时说,国行在2015年7月6日,到大马银行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分行搜查后,因大马银行没有就纳吉在该银行户头的交易记录,向国行提呈可疑交易报告(STR),对该银行施以罚款。



否认可“通风报信”

他在供证时也表明本身无法具体指明纳吉银行户头中的可疑交易记录,但说明相关交易是从银行户头开设至关闭期间所进行。

他随后接受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盘问时说,大马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14条文及2009年国行法令。

他也不同意沙菲依指,若大马银行当时履行责任,向国行呈报可疑交易,意味着纳吉当时就可获通知有关事宜,因为在AMLATFA的一项条文,是防止“通风报信”,即呈报机构是不能向其他人泄露相关交易。

“因此,这件事(通知银行户头持有人有关可疑交易记录)是不被允许发生的。”



哈温随后询问证人是否有权就上述银行户头的可疑交易,召见纳吉问话时,证人否认此说法,并解释本身是上述搜查行动的调查官,只负责分析工作,无权向纳吉问话。

“至于进一步行动,只能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如此案是反贪会。”

充公黑莓手机交反贪会

阿末法汉指出,国行2015年7月6日到大马银行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分行,展开搜查行动时所充公的黑莓手机,已在当年8 月,在国行鉴证部门从中提取资料后,被他连同一份报告交给反贪污委员会。

他回答沙菲依的提问时说,他并没有保留提取上述手机资料的报告副本,因为其调查工作并不需要有关资料。

他早前4 月17日在庭上供证时说,他曾到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分行大厦24楼,向该银行名为Joanna Yu 的客户经理解释有关国行派员展开的搜查行动。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当时要求控方证人,提供他在上述搜查行动从Joanna Yu 所取获的文件,包括后者通过其黑莓手机与涉及此案人物,如刘特佐的通讯记录。

KWAP贷款SRC可通过法务会计鉴定贷款用途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副主席(固定收益组)前助理阿米鲁认同辩方说法,即可通过法务会计,鉴定该局提供SRC 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贷款,是否用于其它用途。

他也是控方第29名证人。他在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盘问是否有可能追查所用的资金来源时说,这并非他的工作,唯这是可行的。

仅SRC 没提呈文件

他说,在其任职期间,该局在2011年及2012年,分别批准20亿令吉贷款予SRC公司。

哈温德吉星随后也展示一封内阁函件,说明KWAP投资小组批准第2 笔20亿令吉的贷款,换言之,是否说明政府在贷款发放前已担保这项贷款时,证人表不同意此说法,因只有这封信,并不意味已经给予担保。

阿米鲁在主控官拿督依萨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说,他在KWAP任职时,只有SRC 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没有提呈当局所需的文件与详细资料。

他指出,没有其他公司被豁免提呈相关资料,因为若在申请贷款时没有提呈文件,将意味着其申请将不会获批。

阿米鲁曾在周一供证时指出,该局提供SRC 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只可用在2 项借贷协议内所列明的用途,否则将违反借贷协议。

他说,根据第1 项借贷协议,上述贷款是用于SRC 公司的资金周转(营运资金)及一般投资活动;根据第2 项借贷协议,贷款不能用予企业社会责任的用途,因为协议内没有列明相关社会福利和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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