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对外公布报案内容算诽谤吗?
法院有了终极审判!

(布城3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如果一名人士在向警方报案后,接着向公众重复报案书的内容,将须负上诽谤责任。

五司之一的丹斯里阿查哈代表读出15页的判词时指出,报案者事后向公众发表报案书内容,并不受到绝对特权抗辩的保护,除非该报案书的内容是与司法诉讼程序有关。



他指出,没有公共政策考量,可认同警方报案书具有绝度特权,以及不管在什么场合,在报案后发表报案内容,都享有该特权。

“警方报案书的报案者向广大公众自由发言和撰文的权利,不能凌驾于个人保护其声誉的利益。”

他说,绝对特权抗辩必须在一些时候让路,以保护声誉免受破坏。

杜绝不负责任的诽谤他人

阿查哈指出,如果绝对特权抗辩扩大至可将警方报案书内容公诸于世,这将导致人们可在无需受罚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诽谤他人。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末马洛为首的五司,所聆审的是女演员扎希达被起诉诽谤的案件,另3名法官是拿督阿里扎都、拿督罗哈娜和拿督扎瓦威。

阿查哈指出,在这宗诉讼中,扎希达没有提供理由或解释,她在记者会上重复警方报案书内容的必要性或合理性。

他说,虽然法庭对有关绝对特权的法律问题的回答,有利于扎希达的前司机诺阿兹曼,但这并不会影响上诉结果。

阿查哈指出,这当中没有严重的误判,因此驳回阿兹曼的上诉,惟没有对堂费做出谕令。

诺阿兹曼是就上诉庭撤销他起诉扎希达诽谤,高庭判给他的15万令吉赔偿的裁决,提出上诉。

诺阿兹曼是一家私人公司的司机,他也须归还20万令吉予扎希达,因为联邦法院维持上诉庭批准扎希达反起诉他的裁决。

诺阿兹曼是就一篇于2012年3月3日刊登在一家本地报章,有关一笔20万令吉不翼而飞的文章,起诉扎希达。

扎希达在向警方报案后,被记者询问她到警局的原因,她告诉记者,她报案举报诺阿兹曼,并向记者重复报案书内容。

扎希达随后反起诉诺阿兹曼,以要求归还20万令吉。

2015年,高庭宣判诺阿兹曼起诉扎希达诽谤胜诉,并谕令扎希达支付15万令吉赔偿予诺阿兹曼,同时驳回她所提出的反起诉。

她过后于2017年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15万令吉赔偿,以及批准她的反起诉,以迫使诺阿兹曼归还她20万令吉,不满裁决的诺阿兹曼,将此事带上联邦法院。

诺阿兹曼的律师团是以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为首,扎希达的律师是丹斯里沙菲依。

沙菲依在庭外对记者说,随着联邦法院的裁决,其当事人对诺阿兹曼所提出的反起诉胜诉,因此他须归还20万令吉,外加2013年算起每年4%的利息,以及支付上诉庭判给她的5万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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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网络公审涉诽谤违隐私权 律师:受害者可提出诉讼

(八打灵再也18日讯)执业律师巴斯蒂安认为,在社交媒体发帖羞辱那些不参与抵制与以色列相关产品的人士,违反了隐私法,在帖文中被曝光的人士可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开斋节期间,麦当劳和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挤满顾客的照片在网络疯传,有人竟把这些前去用餐的顾客称作为“狗”,部分还直接拍下视频公审对方。

巴斯蒂安律师告诉网媒“自由今日大马”,这类社交媒体帖文已违反了隐私法,受影响的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大马“公认的权利”。

他说,那些在这些帖子中被曝光的人也可以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如果帖文暗示图片或视频中的人从事了令人厌恶的行为或有损他们在公众眼中声誉的事情,那么它可能构成诽谤。”

他表示,这些帖文可能违反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该法令赋予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此类帖文可能煽动暴力或破坏和平,就属于588法令(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范围,这是滥用媒体。”

他说,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将分享淫秽、不雅、虚假、冒犯和威胁的内容,意图冒犯、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在线内容定为犯罪。

“在关丹已发生人身暴力或人身暴力威胁。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礼节的范围,”文达贡补充道。

彭亨州增卡市的40岁巫裔男小贩于4月12日晚上10时25分,与家人在双溪依萨的麦当劳快餐店用餐时,遭抵制该快餐店的一群陌生男子辱骂和挑衅。

据了解,该群男子叫事主来到快餐店前,其中一人对他爆粗和挑衅,但事主不予理会并继续用餐。

当事主一家用餐完毕,离开快餐店时,该群男子再次挑衅,并指事主是“笨蛋光头、吃猪油及喝猪水”。当事主要与他们理论时,其中一人拿起头盔递给同伴,后者威胁将以头盔殴打事主。

警方较后针对巫裔小贩光顾麦当劳被辱骂和挑衅的投报,逮捕5名嫌犯,他们是年龄介于27至43岁的本地男子。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因刑事恐吓罪调查此案,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律师巴尔吉特表示,未经顾客同意在此类商店拍摄顾客的照片是非法的,并且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他说,这些视频的另一个问题是,一些帖文可能看到未成年人的面孔,这也违反了2001年儿童法令,在该法令下,规定了媒体报道和出版有关弱势儿童的限制。

“不能透露儿童的身份,这是违法的。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可采取行动。”

“(这些帖文)当局必须调查,绝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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