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凌迟”与“腰斩”/江振鸿

政府拟议以至少30年徒刑来取代死刑的法案,引起民众一面倒的反弹。

有别于其他大众不是反对就是赞成的意见,我无论是死刑或废除死刑,皆持着反对的姿态,反对原因并不是我要维护犯罪者人权的所谓大爱人士(受害者的生存人权又有谁去维护呢?),而是我认为其实死刑或不死刑,都对作恶多端的犯罪者有所宽容。



在政府废除死刑法案中用来取代死刑的至少30年徒刑或终身监禁,看似是比死刑更重的惩罚,因为犯罪者余生都会处于绵绵无绝期的监禁痛苦中。

一个犯罪者如果尚年轻,其人生中的黄金时期固然都得在狱中度过,然而别忘了犯罪者如果已年长,进去几年后给他来个善终,那受害者家属又将情何以堪呢?

一死了之太便宜了

我想大众如此反弹的最大原因是如果犯罪者在狱中行为良好,又将可获得减刑,活生生地走出监狱。虽然在大爱人士观念中,每个人都值得获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又有谁去给予受害者一个重生机会呢?



罪犯虽然长时间将失去自由,但其家属仍能经常探望他,与受害者家属那种永远失去亲人的痛,以及因看到亲人死况惨不忍睹,或想像到孩子临死前所受到的性侵折磨而一辈子煎熬自责(恨自己为何不在孩子最需要自己的时候出现)的痛苦相比,犯罪者家属“失去”犯罪者的这种痛苦实在无法相比!

至于死刑,不知道大家每当在电影或电视剧上看到作恶多端,令大家咬牙切齿的奸角最后死于自杀或被一枪杀死或被伏法的时候,是否觉得这种下场太过便宜了他?

应加重刑罚活受罪

所以我们的祖宗有先见之明,我想熟悉中国历史的朋友也应该知道,在中国古代,一些重大罪案如谋反及犯上作乱,其刑罚并不单只是一下子就没了痛苦知觉的快刀斩首死刑,而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的“凌迟”,以及将犯人拦腰斩断,却又不会令犯人马上死,而是仍有知觉一段时间的“腰斩”。这些刑罚想起来仍令人毛骨悚然。

当然我们并不是受害者家属(也希望永远不会成为受害者家属),因此死刑是否能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公道及感到“好受”一点,我们固然不得而知,然而对于这些死有余辜的犯罪者来说,比起他们给受害者及其家属所带来的痛苦,痛快一死了之且没什么痛苦的死刑,对于他们来说恐怕是一种解脱多于刑罚吧?

别忘了那些被洗了脑认为死后能上天堂而视死如归的宗教极端恐怖分子,在发动恐怖袭击害死不少无辜民众后被捕,死刑更是成全了他们成为所谓殉教烈士的心愿,死刑伏法也被其组织用来宣传以招揽新成员。

因此,除非加重目前政府拟议取代死刑的终身监禁的刑罚,让他们在里面度日如年活受罪一辈子,否则我还是认为目前无论死刑或终身监禁,比其他们给受害者所带来的痛苦都宽容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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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杀情人6岁儿三司改判 男子监35年逃死刑

(吉隆坡24日讯)在2018年杀害情人6岁的儿子的一名男子,周三获得上诉庭改判35年监禁及鞭笞12下,逃过死刑。 

以拿督哈达里亚为首的三司一致做出上述决定,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兹曼及拿督阿兹米。

阿兹米表示,加央高庭之前对被告诺莱祖万的定罪并没有错误,没有任何依据可以上诉,因此维持以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对被告定罪。

“我们(法官)一致驳回上诉人(诺莱祖万)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至于处罚,随着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846法令)于2023年7月4日生效后,可考虑减轻和对这些罪行减刑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对所犯罪行进行适当处罚,要么判处死刑,要么判处30至40年监禁并至少鞭笞12下。

“经过考虑,我们一致认为,所强调的减刑并不能证明死刑的合理性。因此,上诉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是成立的。”

“高庭判处的绞刑已被撤销,改判35年监禁及鞭笞12下,刑期从被逮捕的2018年4月19日算起。”

他昨日通过电子司法管理系统上传判决理由时这么说。

根据指控,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3时45分至晚上12时10分期间,在加央甘榜仄查威一间屋内杀害慕哈末拉言。

阿兹米表示,被告未能解释受害人身上的多处致命伤痕。因此,上诉庭得出结论是,涉案男子就是犯罪者。

他说,控方第6名证人莫哈末苏海尼医生也确认,死者死因是腹部及内脏受伤和出血。这类伤害可以归类为非意外伤害,受害者的伤害可能是由个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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