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伊党勿合理化性犯罪/郭碧融

登嘉楼州政府近日推出11项文化及艺术活动的指南准则,当中涉及管制女性行动及两性接触的条例,包括不允许女性歌手及舞蹈员在公开场合表演,反之仅限在闭门场所表演给女性观众观赏;非亲属男女观众必须分开坐;男女表演者在台上不可以有亲密的动作;表演者的衣着不可暴露等。

虽然伊斯兰党的回教化政策不会直接影响非回教徒女性,就如登州政府也表明不会过度干涉非回教徒的活动,但也强调,若有关活动会吸引回教徒出席观赏,那就必须遵照有关的指南准则。可想而知,非回教徒并无法完全幸免于准则的约束,或许会在活动申请时面对诸多审查。



众所皆知,伊党的终极理想是建立回教国。虽然伊党并非国家的执政党,但多年以来,该党都尝试在其执政的州属实施约束女性活动的回教化政策,其中吉兰丹州政府就规定所有广告女模的肖像必须穿戴头巾。

为确保女性在各个领域上享有公平的权利,并避免让女性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执政者有义务推出保护女性的政策。

但是,伊党推行的措施看似保护女性,实则却束缚女性的身体与行动自主权,这何尝不是一种歧视女性的行为?

伊党采取的措施也存有物化女性的潜在思维,即将女性视为性犯罪的源头,于是将各种限制强加在女性的身上,以免激发男性的欲望。这种颠倒是非的思维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施暴者不但没有受到谴责,被施暴者更被套上诱惑男性的枷锁。

人跟动物的分别就在于人拥有理性的思考能力,倘若男性一看见穿着性感的女性就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强行与有关女性发生性关系,那跟禽兽有何分别?事实上,即使回教徒女性戴上头巾,并用长裙及长袖将身体紧紧地裹起来,但是她们依然遭受性侵,这岂非能将责任推到性感的服装上?



那伊党又如何看待乱伦案呢?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妇女和孩子调查组前主任王清兰就揭露,大马在过去5年,平均每年发生两、三百宗的乱伦案,受害者尤以13至15岁的青少年居多,甚至6岁以下的孩童也惨遭魔爪。这难道是因为孩童性感吗?肯定不是,而是性侵者以强者的姿态迫使弱者乖乖就范。

压抑女性才华

伊党的保守思维也贬低女性的地位,压抑女性的才华,导致女性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受到限制。

最明显的例子是保守分子抨击体操女神法拉安,及韵律操小将依查的比赛服装暴露,不符回教教义。这简直是无视两人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反之是将目光聚焦在她们的穿着上,并以此来评定她们的价值。这难免会使某些有意踏入该领域的回教徒女性却步,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遭人辱骂及歧视的沉重压力。

女性的性感不是一种罪,反之合理化男性的性犯罪才是应该受到鞭挞的举措,而这恰恰跟文明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摧毁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开明回教国家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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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无权干涉355法修案 伊党:五大宗教咨理会涉煽动

(吉隆坡6日讯)伊斯兰党指出,修订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属回教事务,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并没有发表意见的法定地位,而且干涉修订该法令已构成对种族、宗教和王室(3R)的煽动行为。

伊党因此促请政府对该理事在这项课题上所发表的颠倒和误导性言论作出回应,并尽快采取适当的行动。

伊党总秘书拿督斯里达基尤丁今日发文告说,该理事会声称有关修订建议将制造两种刑事制度,不仅是误导,而且反映出该理事会对法律的严重无知。

“我们对该理事会再度对有关修订建议发表颠倒是非的立场感到遗憾和不满,并提出5个论据,加以反驳。”

他指此项于1965年制定的法令(355法令)曾两度经过修订,首次在1984年,把1000令吉的罚款额提高到5000令吉,监禁刑期从6个月增加至3年,附加6下鞭刑。

他强调,有关修订旨在与时并进提升回教法庭对审理回教刑事案件的权限。

他也指回教法庭可针对各州根据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二项(州)的第一细节下,立法所制定的罪行判处刑罚。

“联邦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对各州立法权的界定,明确承认我国存在双重制度,其中包括苏马达瓦安(Sukma Darmawan)、ZI Publication Sdn. Bhd,以及最新的聂依琳等案件,亦显示法庭认同受排除条款约束的双重制度。”

伊党对修订355法令的5大论述:

1)双重法律体系在我国存在已久,即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制度,而联邦法院并没有完全消除州对未列入联邦犯罪清单的立法权。

2)伊党认为相关修订建议有助强化回教法律,这也符合国内大部分回教徒的民主意愿。

3)如果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认为修订建议不符合宪法,请问理事会这是否也表示355法令也违宪?若是,这是危险、恶意,以及完全没有根据的看法。

4)回教法不适用于非回教徒。鉴于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并没有解释或证明修订建议对非回教徒的影响,反之只是空口无凭,明显是在干预回教事务。

5)这也可被视为对回教在我国受联邦宪法保障的地位和实践,所掀起的一种回教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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