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收纳吉950万属商业收入
税收局或查沙菲依

沙菲依(左)声称收取纳吉的950万令吉,是属于律师费。(档案照)

(八打灵再也11日讯)国内一名律师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支付950万令吉予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的款项属于商业收入,因此后者有可能遭到内陆税收局调查。

税务律师沙瓦拉南古马指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不管是通过合伙或个人形式执业的律师,其所赚取的律师费都是属于商业收入。



他向网媒“自由今日大马”说,第一个疑问是沙菲依申报的所得税是否有纳入该950万令吉。

没申报有逃税之嫌

“如果沙菲依没这么做,他可能因为不实申报或逃税,而在所得税法令第113(1)条文或第114(1)条文下被审查。”

他补充,如果没有提交任何税务申报表,则属于抵触第112(1)条文的规定,并导致沙菲依可能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 (Amla)下被调查。

针对沙菲依宣称有关款项是他在2004至2006年,为国阵处理46宗选举诉讼的部分律师费的谈话,沙瓦拉南古马说,根据所得税法令第24(1)(b)条文,商业收入的征税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而不是根据现金原则,因此沙菲依有必要对本身的谈话给予解释。



“这代表沙菲依应把2004至2006年被拖欠的律师费,在有关纳税年份申报,而不是在他收到付款的年份申报。”

他解释,除非沙菲依在税收局提供以现金原则申报的特许时期申报遭拖欠的律师费,或是将债务注销为无法收回的律师费,一旦沙菲依的税务代理人没采取谨慎态度处理其税务,他们须承担所得税法令第114(1)条文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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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亿美元汇刘特佐公司 查案官:非大问题没查问

(吉隆坡24日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一名查案官不认为汇款7亿美元给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的公司,是什么重大的问题,所以就没有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了解,是否曾发出这项指示。

查案官诺艾达今日在法庭供证时说,她不认为纳吉有没有指示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一名高级执行员汇款,是重要的问题。

诺艾达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旺阿兹万:你有没有问纳吉,转移10亿美元投资额的70%款项指令是否来自他?

艾达:我只是问沙鲁(时任一马公司总执行长)而已。

旺阿兹万:你有问纳吉吗?

艾达:没有。

旺阿兹万:你不认为你应该问纳吉吗?

艾达:不,我认为这不重,要。

纳吉被控和刘特佐同谋窃取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数百万令吉。纳吉面对涉及22亿8000万令吉的25项滥权和洗黑钱控状。

本案控方在开案陈述中说,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与Petro Saudi International Ltd签订了合资协议,根据该协议,1MDB需出资10亿美元,相当于该项目40%的股权。

控方指只有3亿令吉已支付给合资公司,其余7亿美元转给Good Star。

控方也指沙鲁与开曼群岛实体PetroSaudi Holding签署了合资协议。

艾达是本案控方传召的第49名证人,她接受律师指纳吉并没有指示沙鲁或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与卡曼群岛的公司签署协议。

不过她不认同律师指沙鲁是刘特佐的同谋。

她说“我相信所有跟刘特佐有关的行动,都是基于纳吉的指示。

案件续审中。

图将里扎诉讼移另一高庭
1MDB申请被驳回

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试图将其针对电影制片人里扎及其制作公司的诉讼,移至另一高等法庭的申请,已遭吉隆坡高等法庭驳回。

里扎的律师法尔汉沙菲和吉纳维芙表示,上述裁决是由司法专员拉惹阿末莫查努丁所做出的。

律师表示,该申请因管辖权理由被拒绝。

他们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一决定意味着里扎案的审判将在拉惹阿末莫查努丁的管理下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定于10月开始。

去年,高庭定于今年10月16日起,审理1MDB及其3家子公司起诉里扎,涉嫌挪用2亿5000万美元制作电影及购买房地产的案件。

1MDB的3家子公司分别是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MDB能源有限公司,以及1MDB能源(冷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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