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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油司法挑战砂政府
联邦法院拒发准令

(布城22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拒绝发出准令予国油,以让它针对砂拉越州政府,对州内上游石油与天然气活动所握有的监管权力,提出司法挑战。

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裁决,国油要求法庭所作出的宣判,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4(4)条款,以及第4(3)条款。



第4(4)条款阐明,基于第3条款所提及的理由,要求兴讼宣判一部法律无效,必须取得联邦法院法官所发出的准令,以及联邦可成为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即将或可

能成为诉讼其中一方的任何州属,也有相同权利。

第4(3)条款则点出,国会和任何州立法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有效性,受到挑战的条件。

阿末马洛说,国油要求法庭所做出的宣判,并不是属于联邦法院的专属权限,而是属于高庭的司法权。

他驳回国油要求对砂州政府提出司法挑战的准令申请,并谕令该公司支付5万令吉堂费给州政府。



另外,国油也撤回就砂州政府援引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由今年7月1日起,开始监管州内的上游活动一事,所提出的暂缓令申请。

国油被要求遵守上述法令,以及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取得执照或租约,如果没有这么做,国油所展开的上游活动将属违法,并会受到对付。

三司撤销申请

在阿末马洛驳回准令申请后,国油的暂缓令申请是由联邦法院三司阿末马洛、丹斯里阿查哈,以及丹斯里扎哈拉聆审。

随着国油撤回暂缓令申请,三司也宣布撤销是项申请。

国油是在今年6月6日,援引联邦宪法第4(4)条款入禀准令申请,旨在兴讼要求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监管砂拉越的上游活动。

它要求法庭宣判石油发展法令是正式在国会获得通过,以及国油是全马包括砂拉越的上游工业的唯一监管单位。

该公司也要求宣判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被石油发展法令默示废止。

国油代表律师是拿督马力英迪亚,砂州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代表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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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GSC:国油合约应优先颁本地业者

(吉隆坡4日讯)大马石油及天然气服务理事会(MOGSC)呼吁,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优先颁发合约予本地企业,确保我国整体生态系统增长。

该理事会在周一通过文告敦促,国油通过执照和注册来重新调整国内油汽服务和设备(OGSE)领域的生态系统,并考虑拥有相关经验和投资的本地企业。

“这将是一项持续的举措,并且应继续贯彻执行。”

同时,大马石油及天然气服务理事会也表示,国油应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国企业组成财团,或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共同获取超出其能力的合约,从中学习专业知识和经验,实现技术转移。

“对于国油而言,继续培养本地OGSE业者的能力,是确保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繁荣发展的至要关键。”

早前,土著权威组织(Perkasa)主席赛哈山,曾敦促国油把至少一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安装项目颁发给马来和土著企业。

他声称,国油应为土著公司提供机会,参与我国太阳能发电领域,否则或号召抵制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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