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选委会:须有报案书副本
遗失大马卡也可投票

哈欣阿都拉:选票将存放21天。

(吉隆坡6日讯)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欣阿都拉说,遗失大马卡的选民仍可履行选民义务,前提是需携带报案书副本作为证据。

他说,选民也可携带任何由政府机构发出的证件,包括可证实个人身分的驾驶执照、限制护照或国际护照。



选票都保密

他早前接受马新社访问时强调,在民主社会,每一名国民的选票异常珍贵,没人可阻止任何国民投票:“每个人的选票都是保密的,没有人会知道(投谁),除非选民本身向别人透露。你有权投选属意的人选。”

询及人们担心选票上的编号被指可鉴定选民的身分,他指选民无需担心选举过程出现舞弊,并强调选票绝对保密。

他解释,印在选票上的编号旨在方便选委会职员审查及计算票数,而非用于彻查选民身分。

“选票上是没有编号的,在计算选票和成绩揭晓后,选票将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长达21天,若有任何一方要展开选举诉讼,则可重新计票。”



他说,在上述期限后,这些选票将在各方见证下烧毁。

提到有单位发动废票运动,哈欣阿都拉指拒绝投票或投废票是选民的损失,因为选票是5年才1次的珍贵权益。

他强调,任何雇主若阻止雇员履行选民义务,根据1958年选举法令第25条款,一旦罪成将面对5000令吉罚款或入狱1年。

“雇主在投票日当天也不能扣除雇员薪资或报酬,或基于雇员在上班时间外出投票而施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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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呈假资料为养女办大马卡 女秘书认罪罚3500 

(马六甲26日讯)女秘书谎称12岁养女为亲生女儿,去年为养女办理大马卡时遭揭发当初在申报养女的报生纸时使用假资料,今日在法庭俯首认罪,被判罚款3500令吉。

根据控状,37岁的被告许晓荃(译音)被控于去年6月3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在甲市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为12岁的养女首次申请大马卡时提呈假资料,抵触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第25(1)(b)条文。

被告聆听控状后,在推事凯茹妮莎面前俯首认罪,她也承认女童并非其亲生女儿。

凯茹妮莎因此判罚被告3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6个月。

根据案情,在巴生工作的被告在案发时携带养女到甲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申请大马卡,柜台服务官员因母女二人并不相像而发现端倪,执法及调查组员于是向女子录取口供,进而拆穿两人并非亲母女。

当时,被告承认女童非亲生女儿,也承认于2011年6月在巴生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时,提供假资料。

而根据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测试,已证实被告与女童非亲子关系。

据悉,被告未婚,由于当年有人欲送出女婴,她便到巴生私人生产诊疗所索取文件,然后再到国民登记局以“亲生母亲”的身分,为养女申请报生纸。

然而,被告并未掌握女童亲生父母的资料,该生产诊疗所的生产记录,则已在早年的大水灾事故中全被摧毁。

本案主控官为甲州国民登记局的莫哈末阿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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