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西部大学发生枪击案
土耳其4教职员罹难

在土耳其的埃斯基谢希尔市,警方星期四到达发生枪击案的大学校园。(新华社)

(安卡拉6日讯)土耳其西部城市埃斯基谢希尔的一所大学星期四发生枪击案,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枪手已经被逮捕,当局排除恐袭的可能性。

新华社报道,事发地点奥斯曼加齐大学的网站说,枪击案发生在该校教育学系。死者是教育学系副主任、秘书、助理研究员等4名教职员工。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凶手是一名37岁的男子,担任该系助理研究员,当天下午3时左右向同事开枪行凶。这名凶手已被警方逮捕,但其犯罪动机尚不清楚。

大学校长表示,枪手声称一些教职员支持、涉及煽动两年前政变的一名回教教士。这名教授则激动地质问当局为何在接到有关枪手的连串投诉后,没有采取行动进行调查,防止悲剧发生。

枪击案在师生中引起短暂恐慌,校方因此展开原计划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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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枪击案】被控持枪械等7控状 嫌犯不认罪要求审讯

(哥打峇鲁24日讯)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第一航站枪击案嫌犯今日在地庭面对7项罪控,包括持有枪械罪,一律否认有罪。

在一家旅行社任职经理的被告哈菲祖(38岁)在法官聂哈比里面前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及要求展开审讯。

此案主控官是丹州检控组主任慕哈末扎基、阿末法依兹菲特里及茜蒂依达芭尤副检察司,被告则没委任辩护律师。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在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206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4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内,作出上述三项罪行。

根据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被指控拥有3张属于其他3名年龄为29岁、34岁及35岁人士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短一至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

哈菲祖在庭上要求予以保释及打电话委任律师。

法官聂哈比里不允许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项控状之下获保释,但准许被告在拥有他人身分证的三项控状和拥有假车牌的控状之下,各别以1万令吉保外。

然而,法庭批准把被告延扣在双溪毛糯监狱,并择定5月23日重新过堂,以进行案件管理及委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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