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金玉华4前董事
三度寻求暂缓入狱不果

(布城23日讯)黄金投资公司金玉华(Genneva)私人有限公司的4名前董事,第三次向上诉庭寻求暂缓入狱服刑不果。

67岁的王宝荣、65岁的拿督余元生、41岁的陈伟良,以及63岁的刘志华(部分人名译音),因洗黑钱及无照收取定金逾2亿令吉的罪其成立,被判坐牢8年,他们要求在他们所提出的检讨申请获聆审前,暂缓坐牢刑罚。



下月24聆审检讨申请

以拿督东姑麦润为首的三司一致推翻他们所提出的暂缓申请,理由是不存在可让法庭发出暂缓令的特殊情况。

东姑麦润也驳回他们要求他们的检讨申请在聆审前,获保释外出的申请。

她说,申请人在被上诉庭定罪和判刑后,除非他们的罪成裁决和坐牢刑罚被撤销,否则他们就一定要入狱服刑。

东姑麦润择定于4月24日聆审检讨申请。



今年2月21日,以拿督威拉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判,这4名前董事所面对的154项洗黑钱和4项无照收取定金的控状罪成,须入狱8年,以及每人罚款100万令吉。

法庭宣判他们非法收取定金的控状入狱5年,以及罚款100万令吉,或以坐牢1年取代,洗黑钱的控状则是另坐牢3年。

法庭也宣判金玉华5项无照向公众收取定金的罪名成立,罚款200万令吉。

这4人随后向上诉庭入禀申请,要求上诉庭检讨本身的裁决,以及寻求暂缓坐牢刑罚和保外。

他们分别在今年2月22日和2月28日,向两组不同的上诉庭三司提出暂缓入狱服刑及保外的申请,但皆被驳回。

吉隆坡地庭在2013年5月16日裁定辩方成功挑起合理疑点,宣判这4名前董事无罪释放。

2016年9月20日,吉隆坡高庭维持地庭裁决,理由是这家投资公司只是进行实体的黄金交易活动,以及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无照收取定金。

陈伟良的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博士和拿督哈巴星、王宝荣和余元生的律师是拿督高永泉,以及刘志华的律师是黄启斌。控方代表是韩旦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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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再要求检讨裁决 金玉华案27日聆审上诉

(布城8日讯)上诉庭将于本月27日针对黄金投资公司金玉华(Genneva)4名董事再次要求检讨上诉庭裁决权限的申请进行聆审。

上诉庭原定在今日聆审金玉华4名董事提出的申请,由于其中3名服刑董事所处的甘文丁惩教中心出现冠病确诊病例,法庭在大马监狱局的要求下,把案件展延审讯。

4名申请人为吴宝荣(69岁)、拿督余元诚(67岁)、陈伟良(43岁),以及刘志华(65岁)(人名皆译音),他们被控洗黑钱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罪名成立,并于2018年2月21日各被判入狱8年和罚款100万令吉。

4名被告过后入禀上诉庭申请,要求检讨判处他们罪名成立的裁决,惟在去年4月被上诉庭驳回。

4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黄永康受询时说,上诉庭原本今天裁决,上诉庭是否有权限聆审第二次的检讨申请,惟因为3名申请人所处惩教中心有1名囚犯确诊冠病而被迫展延。

他说,其4名当事人目前在监狱服刑,3人在甘文丁监狱,另1人则在加影监狱。

上诉庭副主簿官达马菲基里今天在案件过堂时,把案件展至本月27日。

以法官拿督斯里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届时将作出裁决,另二名承审上诉庭法官为拿督拉温德兰及阿末纳斯菲。此案主控官为王兴杰副检察司。

上诉庭是于2018年2月宣判4名被告的154项洗黑钱,以及4项非法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

控状指出,他们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之间,在吉隆坡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大厦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

他们被指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间,在该公司位于吉隆坡鸿图园的办公室非法收取抵押金,抵触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

4名被告的洗黑钱罪各被判坐牢3年,以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罪被判坐牢5年,以及罚款1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坐牢1年取代,两项坐牢刑期分开执行。

4名被告于2013年5月在吉隆坡地庭被判无罪释放,高庭则于2016年9月维持地庭裁决,不过,上诉庭在2017年12月12日批准控方上诉,推翻他们的无罪裁决,并于2018年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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