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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我爱理不理 我让你高攀不起/符策勤

近几天,我与本国13家超过1000万令吉税前盈利的企业老板把臂相谈在香港挂牌上市的事宜,饭局上,我提起了首次公开募股(IPO)前的天使投资、风投/创投、众筹、网贷等,是一种新式的融资法!

此类“新融资”已在美国风行了好多年尤其是科技业。



新融资被比喻为“伯乐与千里马”,它比资本主义还更资本主义的“融钱融人”法也在中国,台湾,以色列显现无遗。那里的创业者大都知道这杠杆性的资本运作游戏的存在与爆发力。

首相署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拓展中心首开先河,组织了20家的投资机构并掀开了SAME VC 路演节目,让那些融资有限或一筹莫展的初创业者及中小企参加“伯乐与千里马投融对接会”。

我们已看过了200多个商业计划,帮助了20多家公司透过新融资方式取得融资。例如:牙医连所店、共享酒店、冰淇淋工厂、火锅店、外汇兑换应用程式(App)等, 他们的融资额从20万至1400万令吉不等。

天使投资主要是指“富有的个人”;股权众筹是网上向“大众筹资”,而风投/创投是专业的“投资公司”,这三种方式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為目的,以长期利润的高风险报酬事业,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及专业知识与经验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

网贷既“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靠“未来”找融资

商业银行看“过去”,新融资看“未来”!

一般初创企业因没法提供三年的“历史业绩”供参考,难向较保守的银行贷款,而新融资体系却能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空间“讲故事,论风口,谈未来!”,让伯乐动心。

马云曾被30家创投拒绝过,但自有了财务师台湾籍蔡崇信后,蔡总引来了华尔街的关系、美国雅虎的杨致远、日本软银的孙正义、马来西亚的国库控股、新加坡的淡马锡皆成了众伯乐,投资千里马阿里巴巴。

阿里在一波波的新融资后腾云驾雾的翻倍业绩,最后成功在美国上市。

马云有一句话,“昨天你对我爱理不理,今天我让你高攀不起!”,这道出了他创业的心路历程暨是支激励的名句。

然而,我说:“难怪资本圈的呀,凭马云当时的样貌……不,是初创时的企业面貌,没业绩,当然没人理他呀……”

在新融资的过程中必须写好商业计划书,让企业估值……再登高一呼,讲未来、谈愿景,讲企业文化,更要懂得“产品讲故事”!

大家不妨注意已融资10轮,60亿美元(238.8亿令吉)的估值,才创办5年,又还没赚钱的东南亚私人召车及共车服务公司Grab,它将震慑世界IPO资本市场的独角兽……全靠的是新融资法,在风口上运作资本杆杠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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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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