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联邦五司推翻上诉庭裁决
苏海米煽动案回地庭审讯

苏海米一早抵达布城司法宫,以聆听联邦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布城8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推翻上诉庭指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的判决,这令到原本已成功挑战此条文违宪的公正党雪州斯里慕达区州议员苏海米,其被控煽动的案件必须回到地庭审讯。

以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是以苏海米滥用司法程序为由,一致作出上述裁决。



联邦法院五司认为,上诉庭批准苏海米的上诉是错误裁决,因此联邦法院干涉及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其余四司包括丹斯里南里阿里、拿督峇里亚尤索夫、丹斯里扎拉哈及拿督普拉萨。

阿旺在法庭外受访时,向媒体解释法官的判决。

寻民事解决恶性循环

高级联邦律师阿旺随后向媒体指出,苏海米挑战煽动法令第3(3)条文,是因为他在煽动法令下被控,但不能为了想解决刑事案件,就透过民事诉讼。

“如果每个人为了逃避刑事案件,寻求民事途径挑战法令,这样会造成恶性循环。”



阿旺指出,他是基于3项论点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即苏海米滥用司法程序、此案是“已被审判的案件”(res judicata)”,以及1948年煽动法令没有剥夺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赋予的言论权利。

“提控一个人发表煽动言论,需要证明意图,但有没有意图很难一概而论。”

他指出,苏海米曾向上诉庭申请撤销煽动罪指控,最终被驳回算是“已被审判的案件”。

另外,阿旺原本要求1万5000令吉堂费,但最终法官谕令苏海米无需缴付堂费。

苏海米在煽动法令下被控一案,周三会在莎阿南法庭续审。

新闻背景:指煽动法条文剥夺言论自由

苏海米于2014年9月15日入禀高庭,要求法庭宣判1948年煽动法令第3条文,与第4条文及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同读不合法。

他指,若全面阅读煽动法令第3及第4条文,有关条文已剥夺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苏海米因在其部落格上载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兰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句子含有煽动因素,于2011年2月7日在莎阿南地庭被控,他否认有罪。

他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c)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判刑。

于2011年4月1日,他向上诉庭申请撤销煽动罪指控,高庭于2011年8月26日驳回他的申请,而上诉庭2015年5月17日也驳回其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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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陈泓缣斥煽动者 分裂族群导致国家后退

(乌雪8日讯)种植与原产业部副部长拿督陈泓缣指出,任何人都不应该蓄意炒作种族宗教课题,尤其以无中生有的手段,制造社会和族群之间分裂,最终只会导致国家后退。

陈泓缣指出,昌明大马政府上任以来积极改善国家经济,让国家走回正轨,但却有一小撮人士不断煽动人民情绪,唯恐天下不乱。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及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已经分别劝告,勿制造争端来煽动人民。所谓国有国法,若这些煽动者还继续肆意妄为,则别埋怨受到法律对付。”

陈泓缣也是行动党中委。他周五在乌鲁雪兰莪叻思新村管理村委会的安排下,前往乌鲁音好好菜园,与当地的小农及小园主见面交流后,发表文告如是指出。

政府关心油棕业发展

他也向乌鲁音小农与小园主分享有关种植与原产业部门的结构和运作,并说明,昌明大马政府关心油棕业发展,所以今年下放拨款高达一亿令吉,以推行小园主翻种融资计划(TSPKS)。

“有别于之前政府所发放的简易贷款,这次的融资计划是以一对一的配对补助方式给出。”

“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只需在翻种第五年后,偿还资金总额的50%,含2%利息。这项计划是以油棕园面积单位计算,在半岛每公顷有1万4000令吉,在沙巴和砂拉越则是每公顷1万8000令吉。”

他补充,小园主翻种融资计划的申请资讯可通过棕油局旗下的棕油示范与咨询(TUNAS)各地办事处、大马棕油局网站或全国农业银行分行取得。

交流会出席者包括无拉港州议员王俊伟及乌雪市议员刘世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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