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股东争权不简单/浑水

闻说港剧TVB的《溏心风暴3》收视惨淡,大失众人所望。晚生家中懒得安装电视,已经跟大台剧集脱了节。何况这个年代跟同龄年轻朋友讨论大台剧情,是一件多么羞家的事,有识之士会把你看成“师奶港猪”,情何以堪啊。

所以,有时朋友讲话会很取巧,例如:“我不小心走高走廊看到,见到夏雨泼奶茶到唐文龙身上,我觉得唐文龙湿身好性感啰” 之类。



上市公司争权的新闻消息历久常新,好像东亚的股权争夺战是以年计的国际级竞技。

虽然没有李国宝向Elliot Capital和国浩泼奶茶的师奶剧桥段,但依旧花生味道十足,如果看得懂通告、熟知条例的话。

圣马丁案有突破

卖Bodibra的芭迪贝伊也因为买游艇等事而走上维权、争权之路,甚至连最近霸王也因家庭成员间不和而被提自愿清盘。

顺带一提,自霸王出事后,网友把成龙代言过的产品整理成一个列表,看来成龙跟萧生有得拼,各擅胜场。



以上几家上市公司的争权都处于胶着状态,唯独圣马丁在法庭上的博弈有所突破。

先重温一下,圣马丁的股东维权过程的几个要点。

(一)圣马丁于2016年9月21日的通告,间接显示,跟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须予披露交易,内文大致提及圣马丁做了多单借钱刁,把公司的现金借了出街给两位外人,当中的金额为数不小,数字加起上来近2亿港元(1.1亿令吉)。

其后公司审计师提及过有持续的担忧(ongoing concern)。

(二)根据台湾《壹周刊》报导,圣马丁以暗手方式,通过大比例配股加供股,卖壳给台湾上市公司益航,由其子公司万基证券做包销,涉及内幕交易。联交所曾出手阻挠。

(三)圣马丁疑似跟上年消失于四季酒店的金融巨鳄肖建华网络有关系。

(四)公司的小股东曾做过维权行动,例如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但大会远离香港境外,所以技术上是失败了。最后供股也成功进行,小股东也被无情地摊薄股权。

少有股东打赢官司

现在股东之一Fung Chuen正以法律途径申诉,现在见到一点曙光,详情请看HCMP 1044/2017的高院文件,非常有参考价值,也会学到很多股权交易时的伎俩。

今次引用的条文是“公司条例”的740条纹。简单来讲,这是一条“查文件或检视账目”的条文,容许法庭指令授权代表到上市公司,看完所有文件、记录。唯独要符合“in good faith(真诚)”和“proper purpose(正当目的)”这两个条件。

技术上来讲,“真诚”是一个主观用字,要证明“真诚”是不容易的事,当然可以看法律案例,也有一些所谓的可观测试(objective test)配合。

不过,根据案例Re Humes Ltd at 70,法院是有绝对权力做决定。

不计清盘、重组案例,香港史上很少可以由股东直接打赢一间正在交易当中的上市公司,可以被法庭授权查文件检视账目。

尤其是证明“真诚”是难的,印象中2008年丰德丽、跟Passport Capital和中南证券,因为股权争夺和配售新股问题对簿公堂,同样也是要在法律技术上证明董事的受信责任,没有“真诚”。

可惜,最终都不了了之。

现在圣马丁的法庭判决只能算见到一点曙光,因为虽然法庭成功判了,但上市公司继续上诉,失败后又再上诉,现在已演变成双方斗烧钱的角力了。

常人难分析繁琐条文

我觉得比较重要一点是关于圣马丁在尼泊尔的MyHD项目和借贷,很多交易未知是否违反了公司条例,但肯定违反了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例如文件提及,MyHD的股东Chen Chu Li和借贷人Chen Jo Wan是亲属关系,也是主席洪聪进的“亲密联号公司”,是相关人士交易,而且法庭文件也列出了由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所有的借贷记录,不少是没有按上市规则公布。

从判词的语气,你隐隐可以看得出法官有点不太相信上市公司一方,例如他用上一些特别句子,包括“他儿子和媳妇在债务人的地位引起更多值得质疑的问题”、“太多巧合”、“一些违反受托责任的证据”等。

现在圣马丁的法庭判决只能算见到一点曙光,因为虽然法庭成功判了,但上市公司继续上诉,失败后又再上诉,现在已演变成双方斗烧钱的角力了。

独立股东一方找到尼泊尔的证据,成功引用section 740,已经是非常不简单。如果可以向公众披露更多资料和文件,整件事会更清楚一点,公众也会了解更多关于“财技”资金转移的操作方法。

各种争权分产的戏码每日上映,香港股市根本就精彩过师奶剧。不过,能够梳理潜藏的故事,看通繁琐条文的人,甚至读明白那些“每个字都懂,整篇却不懂”的英文,又有多少人呢?

出处:壹周Plus
网址:https://www.facebook.com/muddydirty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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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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