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这样的贪污我OK/罗汉洲

首先,我声明本文并非暗示有人贪污,也不是袒护贪污者,纯是就事论事。

话说,雪州希望联盟政府推行一项深得华人好感的政策,哪就是在州内所有华人新村设立兼具国文与华文的双语路牌。



这政策是华人“梦寐以求”的事。

不料,这项深受华人欢迎的政策竟横生枝节,原来是沙登马华区会指该区行动党州议员贪污,“干捞”公款,因为一个路牌竟需上千令吉,别地新村路牌只需五六百令吉,甚至有低至两三百令吉者。

沙登区行动党州议员当然反驳,指出一个路牌不到500令吉,到底谁是谁非,唯有沙登新村居民才知道。

但是我认为沙登马华区会的比较法也不合理,因为在仁嘉隆新村吃一碗面,价钱就比沙登新村便宜多了,同样的一碗面在沙巴却索价十多令吉,可比仁嘉隆新村和沙登贵上几倍,所以不能这样比,何况又不知道各村路牌的品质有什么差异?

不过,更重要的,也是我想表达的是,马华在沙登称霸数十年,州和国议席都是马华的人,风光极了,但始终都没有把双语路牌竖立起来,人家现在竖起双语路牌,而且“9年就做到了”,马华却在鸡蛋里挑骨头,为何不反问自己一声:为什么自己“统治”沙登数十年,却不设立华人“梦寐以求”的双语路牌?



尊重华人政策

其实,兼具国文与爪夷文(爪夷文不是国文)的双语路牌在东海岸触目皆是,在雪州也有,惟马华在沙登新村掌权数十年,就是不设立附加华文的的路牌。

假设现在的雪州仍是国阵执政,我敢断言别说一个路牌上千令吉,即使3000令吉一个,马华也不可能在沙登新村竖起兼具华文的路牌,遑论在全州新村竖立了。

因此,我要同时表达的是应该称赞希望联盟尊重华人的政策,双语路牌再贵,相信作为纳税人的华人,多数都愿意接受,假如有人从中“干捞”,我个人也可以接受。

换言之,重要的是双语路牌之能竖立起来,无须斤斤于“有人贪污”,假如沙登马华区部能在华人占多数的吉隆坡竖立兼具国华文的路牌,就算每个须银5000令吉,我也支持,绝不去质疑“有人贪污”,唯恐的是沙登马华区部即使有这么多钱都办不到,他们只会在别人办到之后就在旁边吹毛求疵吧了。

打开天窗说亮话,我国国州议员所领的薪津可说是象征式的,根本就不够开销,这是国州议员公开承认的事实,所以国州议员都必须另辟蹊径找钱补贴家庭与活动开销,于是“过手湿水”,“过河湿脚”已是公开的秘密,或许也可说情非得已吧,请问那些曾经是“尊贵的”的政治人物,你们当年如果一介不取,哪靠什么来过日子?

李敖在“李敖有话说”中说过,贪污也有好处,就是能提高办事效率。

我在此拾李敖的牙慧,改一改说,贪污如果能造福人民,或能尊重到少数族群的权利,这样的贪污也有好处,只要不贪得太过分,我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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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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