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回应刘永山—— 诚信党和伊党有何不同?/黄子伦

感谢刘永山议员百忙之余还有空看我的文章并撰文给意见。我帮大家总结,刘的观点无非两个:一,伊斯兰党和诚信党交恶,所以两者不同;二,我鼓吹大家投票给巫统。先反驳第二个观点,我之前的文章完全没说要投票给巫统,我只是说不要投票给宗教性质政党,仅此而已。刘这样过度解读我的文章,让我相信,行动党内部已紧绷到草木皆兵。

现在反驳第一个观点,先解释为何我认为巫统比伊斯兰党和诚信党讲理。很简单,看看前两者的奋斗目标。巫统,是为了掌权;伊斯兰党,是为了建立回教国。前者,是商人思维,只要可以帮助他们巩固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合作,任何事情都有得商量,不看道德,只看成效,简单明了。



有道德优越感难谈判

后者呢,则是宗教导向思维,一旦偏激起来很容易就会觉得:这么好的事情,你们这些俗人怎么就不认同?从而会产生一种“我需要替天行道”的使命感。何况,不像金钱可以用数字来衡量,道德是无法量化。因此,和有道德优越感的人和政党谈判时,是非常麻烦,因为他们难以接受任何形式的妥协。这里,就解释为何巫统比较讲理,是理性的“理”。

行动党也不例外,全党上下就只是想着改朝换代。因此我们看到林吉祥可以和恨之入骨的马哈迪手拉手,心连心,一笑泯恩仇。至于改朝换代后,会有什么影响,并且要如何改善国家,整个行动党都没有底,也不打算理会,因为他们现在是觉得自己在完成一个神圣的历史使命。这种自我道德优越感,和伊斯兰党很像,所以不管多少人批评林吉祥,他都充耳不闻。

而我认为伊斯兰党和诚信党根本就是一样,是从几个角度来判断。

按自家经书诠释善恶



首先,看政党的宗旨。比起伊斯兰党,诚信党是看起来比较开明,但他们在面子书的中文版已经清楚列明是以回教为斗争基石,马来文版则写是“Maqasid Syariah”,也就是所谓的“回教法目标”。简单来说,他们是根据自家的经书来诠释善恶,而不是现代法。那么如果有关是违反我们的自由、人权、平等和其他的价值观,请问诚信党会站在哪一边呢?

第二,诚信党的言行证明了他们和伊斯兰党是半斤八两。前阵子吵得沸沸扬扬的355修正法案,诚信党已经表明他们不赞同,不过他们却认同必须进一步扩大回教法庭的权限。虽然伊斯兰党举办的355法案集会,诚信党没有出席,但反对355法案的集会,他们也同样没有出席。加上最近的一些宗教事件,我都看不到诚信党摆出开明的态度,至少他们的面子书内容都是让人看了不舒服的。这些举动就已经证实了,诚信党和伊斯兰党没有差别。

为争取选票走上极端

第三,为了争取选票,诚信党难免走上极端这条不归路。就算我退一万步,承认我之前看到的都是诚信党里头的“害群之马”,又如何?今天选战开打,请问诚信党要如何竞争?没政绩、议席又少、行动党要施舍安全区,也怕被标签,未必敢拿、比较城市化的马来选区又给无能的公正党瓜分了、保守极端的选区则是土著团结党拿去了。这种情况下,诚信党如果不要沦为蚊子党,泡沫化,就只能和伊斯兰党比拼,看谁更能给出宗教性质的承诺。而你我都知道是一条不归路。

这样总结下来,我希望刘可以直接回答我,诚信党和伊斯兰党在本质上是不是一样?是不是都以扩展回教为奋斗目标?请不要抛政治术语,说什么“公正普世价值观”,确立“以民为本”。

而且,既然刘这么不屑伊斯兰党,身为雪州议员又如何看待他们在雪州政府和伊斯兰党继续合作的苟且?公正党和土著团结党所持的立场又是什么?如果他们为了选票可以向伊斯兰党倾斜的话,那么请问行动党要如何说服大家,你们所谓的伪命题不会有一天弄假成真?也请刘不要学马华那种回应方式,说“我们行动党已经表态了”来表示你们已经“尽力了”,别忘记你们现在出来竞选是用同一个口号(你们现在连共同标志也没有)。

如果希盟其他成员党没有理会行动党的立场,你还好意思出来要选票的话,那么为什么我要投票给你,而不是马华?马华也是说和你们一样的话啊,还是说行动党是马华2.0?

我对刘的下一篇回应很是期待,希望他不会又是用标签的方式,说我是国阵的人,所以我的言论不可信。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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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无权干涉355法修案 伊党:五大宗教咨理会涉煽动

(吉隆坡6日讯)伊斯兰党指出,修订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属回教事务,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并没有发表意见的法定地位,而且干涉修订该法令已构成对种族、宗教和王室(3R)的煽动行为。

伊党因此促请政府对该理事在这项课题上所发表的颠倒和误导性言论作出回应,并尽快采取适当的行动。

伊党总秘书拿督斯里达基尤丁今日发文告说,该理事会声称有关修订建议将制造两种刑事制度,不仅是误导,而且反映出该理事会对法律的严重无知。

“我们对该理事会再度对有关修订建议发表颠倒是非的立场感到遗憾和不满,并提出5个论据,加以反驳。”

他指此项于1965年制定的法令(355法令)曾两度经过修订,首次在1984年,把1000令吉的罚款额提高到5000令吉,监禁刑期从6个月增加至3年,附加6下鞭刑。

他强调,有关修订旨在与时并进提升回教法庭对审理回教刑事案件的权限。

他也指回教法庭可针对各州根据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二项(州)的第一细节下,立法所制定的罪行判处刑罚。

“联邦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对各州立法权的界定,明确承认我国存在双重制度,其中包括苏马达瓦安(Sukma Darmawan)、ZI Publication Sdn. Bhd,以及最新的聂依琳等案件,亦显示法庭认同受排除条款约束的双重制度。”

伊党对修订355法令的5大论述:

1)双重法律体系在我国存在已久,即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制度,而联邦法院并没有完全消除州对未列入联邦犯罪清单的立法权。

2)伊党认为相关修订建议有助强化回教法律,这也符合国内大部分回教徒的民主意愿。

3)如果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认为修订建议不符合宪法,请问理事会这是否也表示355法令也违宪?若是,这是危险、恶意,以及完全没有根据的看法。

4)回教法不适用于非回教徒。鉴于马来西亚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并没有解释或证明修订建议对非回教徒的影响,反之只是空口无凭,明显是在干预回教事务。

5)这也可被视为对回教在我国受联邦宪法保障的地位和实践,所掀起的一种回教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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