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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反暴利条规依据2方程式
赚幅涨幅判断盈利合理性

(八打灵再也21日讯)根据2016年12月22日在宪报上颁布的2016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鉴定不合理高盈利机制)条规,政府是从两方面来判断商家的盈利是否合理。

这条规是由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签署。



随着《南洋商报》抽样调查发现,约90%商家并不了解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本报特此根据宪报公布的相关文件,协助读者厘清当中要点。

根据相关文件,贸消部以两个方程式来判断商家涨价是否合理,即胥视(一)以加价幅度高于该年份(接获投诉的年份)首日的加价额度及(二)根据赚幅高于该年份首日的赚幅额度。

若在该财年或是年份首日仍未销售有关商品,当局将会以首个售价的盈利额度和加价额度作为比对的参考对象。

在该财年或是年份首日,若有关售价是处于“销售价”、“推介价”或“低于成本”,都不会成为标准,当局反之会参考更早的销售价,作为盈利幅度和加价幅度的比对。



参照过往3年幅度

贸消部也将参照过往3年的盈利幅度和加价幅度,并加上过去3年间其中一年最大的盈利和加价额度,来判定今年合理的盈利及加价额度。

举个例子,2017年应有的盈利额度=2016年的盈利额度+(2016年盈利额度-2015年盈利额度);若某个时期的盈利额度是高于有关方程式计算出的2017年盈利额度,则将会被认定是不合理的高盈利。

然而,不管是按照赚幅或加价额度的估算方式,若商家是因为成本下降而导致盈利增加,即成本降价之际仍维持产品原价,并不会被判定为不合理的高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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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

2017年首日的合理加价(PA)应该是(36.3%+6.3%)=42.65%;按照这个加价比例,若成本继续维持在11令吉,新的售价大约应该是(11X1.4265=)15令吉69仙左右。

2017年成本=11令吉
2017年合理加价=X1(36.3%,2016年加价%)+Y(6.3%,2015加价%-2014年加价%)=42.6%
2017年合理售价=(11令吉+42.65%)15令吉69仙

而若在2017年的任何一天,在成本不变(11令吉)的基础下,售价高于15令吉70仙将导致加价幅度高于42.65%。按照42.65%作为该年度加价幅度的标准下(PB>PA=不合理高盈利),就可能被定位做不合理的高价。

情况2:

若成本增加1令吉,合理加价幅度维持在42.65%的情况下,价格应该是低于17令吉12仙。

2017年成本=12令吉
2017年合理加价=X1(36.3%,2016年加价%)+Y(6.3%,2015加价%-2014年加价%)=42.6%
2017年合理售价=(12令吉+42.65%)17令吉12仙

备注:

1.计算每年加价幅度的价格(SP1、SP2、SP3)将不参考促销价、推介价及低于成本价。

根据该机制,若该年首日的售价为出促销价或是低于成本,参考的是再之前的售价。而在新产品的情况下,则将会参考推介价后的售价,及首个出售日的价格。

因此考虑的加价幅度(Markup Percentage)将是促销价、低于成本售价之前的加价幅度,及推介价后的首个加价幅度。

2.加价幅度的差距(Y)可能是负数(相关年份首日的加价幅度下滑)或是0(相关年份首日的加价幅度不变),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机制将会参考在首日之后的第一次调涨的加价幅度。

依据上面的例子,如果2016年首日的加价幅度并没有变动(0%),但是2016年3月1日的价格调到15令吉50仙,那所会参考的加价幅度将会是[(15.50-11)/11]X100=40.9%。

在这个情况下,Y仍将会维持在42.6%。

但若价格调涨到16令吉,参考的加价幅度将会是[(16-11)/11]X100=45.5%,届时2017年的加价幅度调涨变动将会是[36.3%+(45.5%-36.3%)=]45.5%。

若成本维持在11令吉,价格调涨到16令吉以上,可能被归类为不合理的高盈利。

但在这情况下,2016年3月的涨价是否合理,也需要回推3年时间的加价幅度来判断是否合理。

3.有关条例中也阐明,若在经营的期间,因为成本的下滑导致某日的加价幅度(PB)是高于判断的首日加价幅度(PA),将不会被归类为“不合理的高盈利”。

4.有关的年份首日参考,可能参考的是日历年份的首日,也可能是财年首日。

独家报道: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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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报道: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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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贵卖净鸡予零售商 批发商认罪罚款1万

(江沙19日讯)一名鸡肉批发商以高于顶价的价格售卖标准净鸡,今日在地庭面控时认罪,被判罚款1万令吉。
 
法官罗海达也谕令现年54岁的被告沙鲁丁,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监禁4个月取代。
 
控状指出,这名男子被发现以每公斤8令吉90仙的价格,售卖被列为统制品的标准净鸡,高于政府所设定的每公斤8令吉10仙批发顶价。
 
他被指于2023年10月14日早上6时30分至早上7时之间,在硝山的一处营业场所犯罪,抵触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第1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的第18(b)条文下,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江沙分局的一组执法官员,在去年10月展开检查时发现,身为KK Saga Enterprise东主的沙鲁丁,以公斤8令吉90仙的价格售卖标准净鸡予名为沙瓦的零售商。 
 
未聘请律师的沙鲁丁在求情时请求法庭轻判,因为他有很重的责任,包括付薪给员工、电水费,以及赡养本身的父母和岳父母。
 
他说,他认罪已节省法庭的时间,而他只有能力支付3000令吉罚款。
 
霹雳内贸部主控官哈斯尤丹蒂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将涉及生活成本课题的公共利益列入考量,并判处高额罚款,也就是最高罚款的十分一。
 
她指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给零售商带来影响,致使他们抬高价格,以及可对其他批发商起到警示作用,以更加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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