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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惩罚轻重失衡 非全国人适用
人权委会不认同355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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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6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密切关注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修正案的进展,身为一个独立维护人权的法定机构,该会对法案建议扩大回教法庭司法权限,出现惩罚轻重不成比例,不表认同。



大马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拉查里依斯迈今日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指出,有关法案建议的惩罚已违反了人权的平等。

违反人权影响深远

“身为一个维护人权的组织,委员会不能够对这项忽视促进人权利益的做法,因此,提出我们的看法。”

他说,该会也认为,所拟议的修正案是不适用于所有马来西亚人,会对所有人带来深远的影响。

依据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之前提交国会的修正私人法案,是建议把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从监禁3年大幅度提高至30年,罚款从5000增至10万令吉,鞭刑则从6鞭增至100鞭。



人权委会  3大看法
惩罚须顾及各族宗教情绪

马来西亚人有权质疑有关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是否在355法令修正案有受到充分的保护。

大马人权委员会在文告表示,相称性概念判刑是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这一个前提,判决必须要有一个尺度和类形。

该会今日发表文告对355法案提出3项主要的看法:

禁止酷刑

(1)任何鞭刑或绑扎和其他残忍违法的酷刑,以及没有根据国际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是绝对被禁止的。”

该会解释,一切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在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是绝对被禁止的。

“我国也签署加入这些公约内,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約》及《残疾人权利公约》。”

人人平等

(2)在法律保护所有人避免受到法律和司法方面的歧视,普遍上人权必须平等。

大马人权委员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享有平等法律保护与对待,包括宗教法的立场是坚定的,并认为这种平等在公正和公平社会是必须的。

(3)该会关注加强严厉刑法的建议,并认为修正案所进行惩罚是不成比例的。 所拟议的修正案是不适用于所有马来西亚人,对所有人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该会认为,任何法律上的惩罚都必须有适当的制衡,符合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并考虑到社会组织中所有其他群体和宗教的情绪。

“国会必须相应确保通过的所有法律是合理,公平与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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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车震事件】人权委会:非重刑犯 少女不应戴手铐上庭

(吉隆坡8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指出,涉嫌在公共场所“车震”的17岁少女不应被警方拷上手铐押上庭申请延扣,只有犯下严重罪行如谋杀或贩毒,才须戴手铐。

该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法拉博士指出,当该少女嫌犯被拷上手铐押上庭“游街”,明显侵犯未成年者的权益。

侵犯未成年者权利

“逮捕成人和儿童的一般程序是不同的,2001年儿童法令第83A(1)条文明文规定不能给儿童戴上手铐。”

她说,只有在对待犯下严重罪行,如谋杀或贩毒的罪犯,才适合戴上手铐。

重刑犯才需戴手铐

法拉就此指出,随着车震事件新闻和视频被广传,也侵犯了未成年少女的隐私权,这包括在少女被捕前、被捕期间甚至是案件审讯期间。

她也促请记者遵守2001年儿童法令第15(2)条文,禁止传播任何儿童涉及任何刑事程序(包括逮捕)的照片。

她说,那些分享有关视频的人,也侵犯该少女在《儿童权利公约》下所享有的隐私权。

周铨洋:传播照片不道德

大马民主联合阵线人权事务负责人周铨洋昨日发文告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警方不应该给孩童上手铐。

他指出,大马通讯和多媒体委员会应该立即进行干预,并下令删除此类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露骨照片。

“第83A(1)条文明确规定,不得给孩童戴上手铐,除非是涉及严重罪行,或者企图拒捕或逃避逮捕;没有迹象表明这两个人以任何方式犯下严重罪行或拒捕。

“此外,警察将两人戴着手铐和扣留服带上法庭,并允许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的照片被广泛传播和自由分享,是非常不道德和有害的。”

媒体应删露骨画面

周铨洋也说,媒体应立即删除任何可识别两人的露骨图像和照片,以及公众停止传播照片和视频。

他认为,内政部长和警察总长应该对逮捕、扣留和对公众公开案件的过程作出解释。

数字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在6日发声明说,她已要求社媒平台移除(年轻男女在车上有不当行为)影片,而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将跟进此事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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