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医药解剖报告未出炉
被告展下月12过堂

“保镖枪杀拿督雇主案”的被告查尔法。

(槟城25日讯)“保镖枪杀拿督雇主”一案,由于案件所需提呈的医药及解剖报告尚未出炉,被告查尔法面对的9项控状,皆展至5月12日过堂。

被告今日同样白衣白裤出庭,分别在地庭、推事庭及交通庭进行9 项控状过堂。



不见被告律师出现

尽管早前过堂时,法庭已要求迟迟未聘律师辩护的被告,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但据记者周二在现场观察所见,并没见到被告代表律师出现,被告则一如往常在过堂时礼貌地向法官请安。

新闻背景:被告精神正常适合审讯

被告查尔法于去年12月14日首控上庭,除了3项谋杀罪涉及死刑不得认罪,须移交高庭审讯外。对于其余的6项控罪,被告当时皆认罪,但法庭裁定,需先鉴定被告的精神状态,才作出判决。

报告出炉后指被告精神正常,适合接受审讯。但被告在聆听完“以危险武器伤人”的指控后,改口否认有罪。



被告面对的9项控状中,包括3项谋杀指控,指他在去年12月1日约傍晚7时30分,在通往槟城大桥的敦林苍祐大道,分别开枪射杀32岁的王德光(雇主)后脑、32岁的崔汉明(职业小丑)左胸及右大腿,以及38岁的申迪亚(花贩)左胸,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唯一刑罚是死刑。

至于另5项企图谋杀的控状,则指他在上述时间及地点,分别开枪射33岁的阿丽哇妮(医生)、38岁努鲁胡丹(国能职员)、32岁的李方文(工厂职员)的左胸、28岁的阿米鲁(国营电视台摄影师)的左胸及32岁潘美珠(路人)的肩膀,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判处,最高可达20年监禁。

另一项以危险武器伤人罪,指他在同样的时间及地点,使用手枪致伤32岁的林汶龙(拿督友人),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罪成者可判处最高可达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任何两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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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保镖枪杀拿督雇主3死5伤
小丑致命伤是心脏中弹

(槟城30日讯)保镖枪杀拿督雇主酿3死5伤案进入第二天的续审,法医指全职小丑的死者崔汉明(32岁)共中两枪,其中左胸心脏中弹,以致失血丧名。

法医阿米尔沙安今日在续审中供证说,他解剖死者崔汉明的遗体时发现,一颗近距离射出的子弹击中死者左胸心脏并贯穿背部,导致血流得很快,也无法停止,生还率几乎是零。



阿米尔沙安在主控官努鲁法丁副检察司引证下指出,死者崔汉明是遭两颗子弹近距离击中,一颗是击中左胸心脏并贯穿背部,而且死者的左手有火药痕迹,似乎是生前有举起手以自卫的迹象。

他说,另一颗子弹击中死者的右脚,导致骨折。

在首日审讯中,负责另两名死者,即拿督王德光与花贩山迪姆鲁甘的法医拿督扎哈里医生在供证时,指枪手近距离对王德光开枪,使到后者必死无疑;而山迪姆鲁甘虽是被远距离即超过1米外被人开枪射击,但也因失血过多,同样生存机会渺茫。

3死者中弹部位不同

被告代表律师阿南巴登询问法医,从3名死者遭子弹击中的部位不同,是否意味枪手并无意图要致死他人时,遭主控官反对,指证人只是一名法医,并非这方面的专才。



被告代表律师在向法医阿米尔沙安讲解另一名法医扎哈里首日供证的结果后,阿米尔沙安认同,3名死者遭击中部位不同,不过,这无法让他知道被告的意图是什么。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瓦哈过后将此案展延至明日续审。

被告嘉尔法哈林(37岁)在首日的审讯时,再否认所面对的3项谋杀与5项企图谋杀罪名。

控状指他于2016年12月1日,晚上7时15分至7时30分左右,在敦林苍祐大道前往槟城大桥的入口处,分别开枪击中拿督王德光(32岁)的后脑、“小丑”崔汉明(32岁)的左胸与右大腿,以及花贩山迪姆鲁甘的左胸,导致有关3人死亡,抵触刑事法典302条文(谋杀)。此条文下罪成者,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此外,被告也开枪射伤了5名路人,包括一名女医生雅丽娃妮(33岁)的头部、国能职员努鲁胡旦(38岁)的肩膀、国营电视台摄影记者阿米鲁(28岁)的左胸、厂工李方文(32岁)的左胸,以及潘美珠(译音,32岁)的肩膀,触犯了刑事法典307条文(企图谋杀)。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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