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联邦律师:政府有权阻离境
“出国游非大马基本人权”

(布城19日讯)高级联邦律师山苏波哈山今天告诉上诉庭,按联邦宪法,大马人出国旅游并非是基本人权。

他解释,联邦宪法第5条款仅仅是指非法扣留的人身自由上。



《星报》引述他在上诉庭的谈话。他指出,政府有权力阻止一个人出国,例如,若有关人士面对的刑事罪未审结。

潘俭伟挑战出国禁令

民主行动党灵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2015年7月22日下午欲飞印尼日惹时被禁出国。他2015年8月19日入禀申请司法检讨,列移民局总监及政府为答辩人,要求法庭判被禁出国不合法及撤销禁令,并索取特别损失贴偿、堂费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赔偿。

去年7月,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利组)法官拿督哈妮峇驳回潘俭伟的申请,并指移民局的决定符合联邦宪法。因为,按宪法第5条款的人身自由保障,并不涵盖离境和获得护照的权利,而第9条款赋予国人自由移动权利但没触及自由出国和取得护照的权利。

山苏波哈山说,联邦宪法第5条款是保证上诉人的生活基本人权。再者,潘俭伟被限制离境并没有剥夺其生计,他仍可在国内自由行动。



“移民局总监在1959年移民局法令第3(2)条文下,受赋权监控国内一切与移民有关的事务。”

哥宾星:法律没赋权移民总监

潘俭伟代表律师哥宾星反驳说,法令并没有清楚说明移民局总监赋权禁止任何人离境。

他说,高庭法官是询问是否有任何条文允许答辩人禁止任何人离境。

“在移民局法令第3(2)条文下是有关总监禁止他人入境我国。但是,他没有权力阻止大马人出国。”以扎华威沙烈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双方挑起重要的宪法课题,尤其是涉及宪法条款的诠释。

“我们要很小心。我们需要时间去研究。”上诉庭另两名法官为依德律斯哈仑及卡马丁哈欣。他们较后宣布保留判词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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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特赦组织:限制言论自由法仍在 国人须施压改善人权

(八打灵再也24日讯)国际特赦组织大马分会执行主席卡特琳娜说,大马仍存在许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令,在民众间制造恐惧,因此国人仍需继续向政府施压,争取改善人权。

她说,政府禁止本地电影《飞行奶油》,以及该电影制作人面对死亡恐吓问题,显示言论自由的空间仍然不足。
“政府去年也做了很多造成基本人权倒退的行动,如充公彩虹手表及打压LGBT群体的行为。”

卡特琳娜日前出席国际特赦组织公布《2023年世界人权状况报告》暨2023年大马人权趋势及小组讨论会时,这么说。

另外,她说,人权组织敦促当局对扣留所死亡案展开调查的要求被无视。虽然政府去年设立儿童移民扣留中心,并转移首批80名儿童,但是在难民及移民基本人权的维护上,依然有许多不足之处。

“虽然政府去年修法废除强制死刑,但大马仍然还是少数维持死刑的国家,目前对于死囚采取暂缓死刑措施。
“特赦组织要求这项暂缓死刑措施能够一直持续,直至全面废除死刑为止。”

大马独立新闻中心执行董事瓦特斯拉奈都则表示,政府去年在废除钳制言论自由的法令上,并未改善,仍大量使用煽动法令对付反对党成员。

他说,根据该中心的监督,发现在6州州选期间,网络及社交媒体成为制造仇恨言论的平台。

其他主讲者包括国际透明组织大马分会成员方汶珊及人民之声协调员陈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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