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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徐志勇:涉及整体运作
托运耗时勿只怪港口公司

马来西亚货柜托运公会指港口设备不足,造成货柜托运载货及卸货方面耗费时间,加重了30%成本,并暴露出国内港口运作缺乏整体解决方案。

(槟城9日讯)马来西亚货柜托运公会署理会长徐志勇指出,货柜托运的载货及卸货时间冗长,涉及整个港口的运作,包括关税局、进出口商,以及报关行等,不能只是归咎港口公司。

他是针对港口设备不足,导致货柜托运载货及卸货方面耗时,令该行业的成本加重了30%一事,向《南洋商报》作进一步谈话。



根据国际标准,托运设施的引擎使用时间应只有15%用于等待载货及卸货,不过,国内的货柜托运时间在这方面却占了45%。

徐志勇说,我国港口海运的货柜逐年剧增,只有港口与物流业与时并进,通过长期的协商与改速,加速托运业者的货柜载货与卸货,才能够提升港口的整体运作效益。

徐志勇:我国港口海运的货柜量逐年的剧增。

盼新系统有效运作

他说,在货物入口方面,当一艘货轮抵达港口时,货柜托运业者必须等待港口公司通过吊机将货柜卸下拖格罗里后,载送往入口商,在清柜后再将属于船务公司货柜载往货柜堆场。当中需经过关税局的机器扫描,以及入口商呈报货物及付还税务。

“在出口方面,同样的托运业者必须到货柜堆场运载空货柜予出口商装满货物后,再由报关行报关,呈报重量,再运送到港口由吊机卸下货轮。”



徐志勇说,根据国际标准,整个货柜的托运,不论是从码头到货柜堆场,还是从货柜堆场到码头,其关键绩效指标平均应该只用45分钟,载货卸货整体运作时间是1个小时30分钟,不过,如今国内码头在载货卸货整体运作时间介于平均1小时30分钟到2个小时。

因此,他说,该公会希望随着在槟城推介的CargoMove的系统被引入后,能够有效地加强罗里托运业者与货柜堆场之间的沟通,将载货卸货时间缩短至1小时30分钟。

“这项系统能在货轮抵达半小时期间,让托运业者与货柜堆场业者之间做好协商沟通与准备,减少等候时间。”

陈德钦:关税局严厉扫描货柜,杜绝走私活动。

陈德钦要求槟港口加强运作

槟城港务局主席拿督陈德钦受询时证实,北马区货柜托运公会确实曾向他反映,而他已要求港口营运者,即槟州港口有限公司加强措施与运作。

不过,据他了解,货柜进口时间被拉长,不排除是卡在关税局的扫描货柜方面,而这主要是严厉杜绝走私活动,因此需要更长的时间检查。

无论如何,他说,港务局将与关税局会尽量协调,希望情况能有所改善。

曾家麟:出口货物须呈报海运货物重量,使到运作被拖慢。

曾家麟:遵守海上安全公约出口须准确呈报重量

马来西亚物流师协会总会长曾家麟说,如果是发生在出口方面,不排除可能是出于去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016),规定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时必须准确无误呈报海运货物重量,减少海上货轮与码头发生的意外事件,使到运作被拖慢。

他说,由于过往发生很多因不准确呈报货物重量出现的海运、码头及货柜意外,在此公约下,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时必须通过独立机构鉴定货运重量以呈交给海运公司,一旦被发现错误呈报重量,货物将面对被禁止出口严重惩罚。

错误呈报重惩

“物流业须遵守国际公约,当中不时会出现新变化。业者受促忍耐及遵守,确保人命安全,减少海上货轮与码头发生的意外事件。”

曾家麟说,根据该公司与槟城港口有限公司在过去20多年来的合作,他发现槟城港口公司的服务与效率在近几年已进步神速及加强了很多,而且也日趋专业化。

至于入口方面,他说,可能发生一些入口商在呈报货物以及缴付税务方面延误了程序,因此,并不能够完全将问题指向港口公司。

因此,曾家麟建议货柜托运业者定时与港口有限公司协商,加强沟通,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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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受托运日本萌贪念 男子私吞55金块闹失联

(新加坡18日讯)男子受人之托运送31万元(约98万令吉)的55块金块去日本,登机前却萌生贪念,躲进圣淘沙酒店后,私吞其中五块金块,再把剩下的藏在外甥女家中的洗衣粉容器里,随后闹失联。

主谋是被告胡玛鲁迪(56岁),他抵触一项失信和三项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外甥女努莎妲(29岁)和被告好友约格斯兰(40岁)各面对一项协助隐藏赃物的控状。三人都抗辩,案件经过42天审讯后,昨天被判罪成。

另一名协助隐藏赃物的拉贾是约格斯兰的亲戚,他在2019年认罪后,已被判坐牢一年。

根据控方的结案陈词,被告早前受一名阿斯拉姆的委托,负责将总值超过31万元(约98万令吉)、重达5.5公斤的55块金块带到日本,交给另一人。

委托人为被告和其外甥女预先买了机票,也安排了在日本的住宿后,几人于2016年10月18日在樟宜机场见面。岂料,被告拿了金块和1500元(约4750令吉)酬劳后却起了私心,非但没登机,还和外甥女一起躲进圣淘沙的一家五星级酒店。

他随后取走五块金块,把其中三块当了1万6575元(约5万2498令吉),又把另一块藏在车座下,剩下的一块则交给约格斯兰,后者也把金块典当套现。然后被告将剩余的50块金块全交给外甥女,指示她把金块带到母亲家,藏在装有洗衣粉的容器内。

金块转移他处图避追查

委托人迟迟联系不上被告,感觉事有蹊跷而报警,警方调查后找到被告的外甥女,但对方谎称不知金块下落。

警方在同一天逮捕被告,但他被捕前已经指示约格斯兰和拉贾,把那50块金块转移到其中一人的母亲家中,试图躲避警方追查,但诡计仍被识破,警方也找回了全部金块。

法官昨日判三人罪成,案展6月22日下判。

被告抗辩时称,部分金块是他出钱购入,单据上也注明他的名字,同时自己还得承担运送的风险,因此理应有所回报。

控方反驳指,被告没有充分证据显示他曾买过金块,而委托人是为了方便被告在日本进行申报,才在单据上注明被告名字,这并不表示金块属于被告,被告实际上只是一名运送者。

外甥女与友称不知金块出处

被告的外甥女和约格斯兰在审讯时辩称,他们对金块的出处一无所知。

控方反驳,指外甥女称在出发前夕和被告一起打包行李时未发现金块,隔天却在酒店房间的床上看到多块金块,令她惊讶,因此她理应怀疑金块的出处。

控方也指,两人都没进一步确认金块的来历就按指示办事,显然是明知金块是赃物,而他们的任务就是协助将金块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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