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欢迎标杆性裁决/啸天

近来司法还有好些令人关注的法律裁决,被人称为“标杆性的司法裁决”。

简而言之 ,这些裁决属于革命性,推翻了法庭过去一直都依循和沿用的法律原则,如果这些新的裁决经得起日后挑战,将成为日后法庭依循审案的新原则。



一般上,当有人选择用这个“标杆性裁决”字眼时,也意味着相关裁决属于革新与进步,倾向良好和更公平的方面,对我国人民和司法制度都带来新鲜和好处,是好的现象。这意味着一些长时期受到反对和批评的某项法律获得扭转过来。

需多次考验才算成功

有一点必须清楚的是,这些刚出炉的“标杆性裁决”也未必能站得住脚。换句话说,新的裁决还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考验才算成功,成为可依循的审案原则。

要树立一项“标杆性裁决”,并非容易的事,因为原来已沿用长久的审案法律原则指南也应有其一番道理,只是随着时代进步,各类法律相续发展和修订,原来的法律原则也起了动摇,有人凭着努力,尤其是法官们加以革新和修订,让我国法律往前跨一步。

以目前情况来看,法官审案已是繁重工作,遇到适合的案件和情况,再自动自发去寻找法律资料,深思熟虑后动笔掷下新的法律观点,成为“标杆性裁决”,委实难能可贵。



我国法庭每天都在审理各类案件,但近年出现在报章上的所谓“标杆性裁决”却不多见,这意味着法律进步缓慢。

如果这类革命性的裁决陆续有来,应是可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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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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