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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教庭基本设施不足
355法案加重刑罚不当

阿鲁纳查南:应逐步提升权限,鞭笞更不应该由的6下,一下提高至100下。

(鹅麦17日讯)律师阿鲁纳查南认为,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案建议的刑罚,由原本的最高坐牢3年、罚款5000令吉及鞭笞6下,一下提高罚款及鞭笞增至100下,是有欠妥当。

他说,虽说355 法案不牵涉非回教徒,但是,各族同在一屋檐下,不多不少也会令非回教徒受影响。



“毕竟,我们左邻右里有着各族人民,对我而言,这项法案是影响着所有人的。”

逐步提高回教庭刑事权

阿鲁纳查南今天出席“2016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法案(355法令):关注及挑战”论坛上发表对修法的观点。

他认为,在任何基本设施未足够的情况下,贸然由回教法庭处理回教徒案件,现今还不是时候。

阿鲁纳查南说,一些人指355法令建议最高刑罚,但未必会施予最高惩罚。因此,他认为,为何不逐步提高回教法庭的刑事权限?



安南耶谷欢迎其他团体及组织办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案相关等座谈会或讲座会。右起为阿斯加阿里和扎蕾哈卡玛鲁丁。

彭大臣:须苏丹审核 没指示办355讲座

彭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说,政府或政党并没有发出任何指示举办与建议修改1965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法案(355法令)相关的讲座会或论坛。

他说:“尽管有关法案需要通过州议会,但是一切与宗教相关的事务,都必须先交由苏丹审核。”

另外2名主讲者为律师尼占峇西尔及国际回教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凯利阿兹敏博士,他们在座谈会上也分享355 法令的历史背景,以及建议修改的355法令详情。

在场者计有马来西亚国际回教大学(IIUM)校长拿督斯里扎蕾哈卡玛鲁丁教授及法律系院长阿斯加阿里教授等。

赛努里查阿布峇卡:355法令不会施加在非回教徒身上。

律师:通奸者勿与刑事犯同囚应设回教庭扣留中心

律师拿督赛努里查阿布峇卡建议在回教法庭修正法案上,应设立回教法庭刑事扣留中心。

他认为,在一些回教法庭刑事案件中,例如通奸案,由于没有受害人(victimless),因此不应与民事刑事犯扣留在一起。

“通奸案的两人都不是受害人,我们也不能说其中一人是受害人,所以应将此类案件的被告扣留在回教法庭刑事扣留中心。”

他说,那么有关被告就可以在回教法庭刑事扣留中心接受教育,例如回教教义,道德教育等。

“我是认为将此类被告与刑事案被告,例如吸毒者、强奸犯、杀人犯囚禁一起,是极不妥当的。”

赛努里查阿布峇卡也提到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与回教刑事法(HUDUD)是不一样的法律,而且很多人误解355法令是会面对断肢惩罚。

他解释,在回教刑事法中,偷东西的刑罚是需要断肢砍手。但是,在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中,断肢是不允许的。

偷窃属联邦权限罪行

“偷东西是属于联邦(权限)的罪行,在355法令下,这是属于国会通过的法令,我们不能顺便判人家砍手之刑,这也不符合回教法庭的条件。”

针对巫统元老东姑拉沙里日前建议涉及犯案者可选择在回教法庭或刑事法庭面控,赛努里查阿布峇卡说,这绝对是行不通的建议。

他强调,若给予选择,就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同时,涉嫌犯案者也会选择刑罚较轻的法庭面控。

“这也给予涉嫌犯案者借口,若在刑事法庭面审,他可能说选择回教法庭;相反的,若在回教法庭,则选择在刑事法庭面控,视涉及罪行的刑罚何者更轻。”

他指出,对他而言,若是回教徒就全部在回教法庭面控,那么就能避免日后产生的混淆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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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里盼修正宪法 加强回教法庭管辖权

(哥打峇鲁5日讯)吉兰丹州政府希望联邦政府加强我国回教法庭的管辖权,就像1988年修正宪法第121(1A)条款,赋予回教法庭新生命。

吉兰丹回教发展、宣教、宣传和区域联系委员会主席阿斯里说,通过修正案,回教法庭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联邦以外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只有通过修正案,我们才能落实回教法中的惩罚。”

他今日在吉兰丹州议会中回答诚信党哥打拉玛州议员哈菲莎医生的提问时,这么说。

阿斯里希望立法机关在这之后可给予修正案程序更多的空间。

阿斯里也说,丹州政府对某回教徒的行为感到不安和悲伤,该回教徒挑战吉兰丹州议会已通过的吉兰丹回教刑事法条款。

他说,这项法律已实施一年,并已获得吉兰丹苏丹慕哈末五世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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