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金鹏假账案交地庭审

(吉隆坡16日讯)针对金鹏集团(Transmile)账目造假案,联邦法院裁定,1983年证劵业法令第122(1)条文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文。

证券监督委员会昨日发布文告,第122(1)条文条文显示,若公司董事、总执行长、负责人(officer)或公司代表无法证明本身没有同意或纵容罪行、并已致力阻止事件发生,等同有罪。



联邦法院指令,该案件将继续在地方法庭进行审讯。

证监会在2007年起诉金鹏集团前总执行长颜文安,怂恿该集团在2006年杪季度报告中做出具误导成分声明。

金鹏集团在2007年爆发出大马有史以来最大宗的账目造假案。 

虚报营收3.3亿

负责账目特别审计的摩斯伦风险管理公司,当时的中期报告指出,金鹏在2006财年的未审计账目中,虚报营业额3亿3300万令吉。 



同时,2005及2006财政年,也可能蒙受7700万令吉和1亿2600万令吉的税前亏损;也将2004财年实为800万令吉的税前盈利,夸大为8700万令吉。

反应

 

财经新闻

金鹏假账案上诉得直 颜文安恢复监禁1天刑罚

(吉隆坡11日讯)上诉庭撤销了金鹏集团(Transmile)前总执行长颜文安,因账目造假而遭高庭判处2年监禁,并恢复了地方法庭更早之前监禁一天的裁决。

上诉庭三司周一接纳了颜文安女儿的上诉,称证券监督委员会并未遵守向颜文安发出的上诉通知和听证会通知,而在颜氏缺席之下审理证监会的上诉是错误的。

上诉庭法官拿督贺哈里亚在判词中说,“证监会对于上诉人(颜文安女儿)提起上诉的法定地位争议是没有根据的。高庭在没有向颜文安发出上诉通知和听证通知下上诉,并在审理有关上诉、加重刑罚时存在不合规行为,需要我们的干涉。”

“因此,我们宣布高等法院关于刑罚的决定是无效的。我们允许上诉人的上诉,并恢复地方法庭的裁决。”

颜文安因为涉及21世纪初期轰动马股的金鹏集团假账案件,而被证监会援引1983年证券法令第122B条文,与第122(1)条文同读下提控,罪名是在2007年向交易所提供了误导性的财务报表。

地庭于2020年裁定他罪成,处以一天的监禁及罚款250万令吉。经证监会上诉后,高庭去年将刑期延长至24个月,并维持罚款数额。

在此之前,颜文安已服完一天的监禁,并支付了罚款;而在高庭作出监禁2年的裁决之前,他潜逃国外,而遭到法庭发出通缉令。

上诉庭的判决是此案的最终裁决。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