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高庭:非买卖合约“附表H”条文
批准延期交屋房长越权

购屋者代表律师黄国良(右)打了漂亮一仗,在庭外对记者发言。

(吉隆坡27日讯)高庭法官哈妮峇说,延长交屋期不是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附表H”(分层地契建筑物)内的条文之一,因此,房政部长没有司法权受理或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的上诉申请。

她说,即使是隶属房政部的房屋管制处,也没有权力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所以高庭批准104间公寓屋主要求撤销时任房政部长阿都拉曼达兰批准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把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附表H”所阐明的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的决定。



在本案中,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被指向房屋管制处提出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惟这项申请被拒绝了,发展商随后向房政部长提出上诉,获得批准延长交屋期至48个月。

另外,法官也宣判房政部长的决定是无效及已超越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的权限,并宣判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第11(3)条文赋予房屋管制处豁免或修改买卖合约法定形式的权力是属于一种越权的做法。

她将于3月23日估算答辩人房政部、房屋管制处和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在败诉后所应支付的堂费。

没保障购屋者利益

购屋者的代表律师黄国良在陈词时说,部长不能因为发展商无法如期完成房屋,就批准延迟交屋。



他指出,发展商要向政府申请延迟交屋并不容易,务必咨询房屋工程及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包括各方面调查报告及齐全文件的有力支持,还有充分理由,才有可能获批申请。

他说,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第11(3)条文阐明,部长应依据这项条文所制订的目的,即在保护购屋者利益的前提下作出决定,这也是立法机构制订这项条文的原意。

另外,他也提到,虽然第11(3)条规,允许发展商在特殊情况、困难或合理的必要性下延长交屋期,但是这项条规主要是用于保护购屋者,而不是被用来对付他们。

他指出,发展商向房政部申请延长交屋期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所阐明的特殊情况门槛,再者,当延长交屋期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购屋者的利益已无获得保护。

他也说明,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新制订的第18A条文,若发展商搁置其房屋计划,就可被提控上庭,鉴此,部长应在发展商延迟交屋或搁置房屋计划时,采取法律行动把发展商控上庭。

新闻背景

发展商延迟交屋  购屋者三重损失 

大马购屋者协会过去一年接获9宗涉及数千名业主的投诉,指发展商以薄弱的理由获得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属下大马房屋局申请获批延迟交屋。

该会接获的投诉指房屋计划发展商,在交屋期即将届满时,就申请延迟交屋(Extension of Time,简称EOT),将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的36个月展延至48个月并获批准。

发展商获批准延迟交屋,意味着购屋者面对每月分期付款、在外每月屋租及误期赔偿的三重损失。

买卖合约已注明,如购屋者逾期付款给发展商,发展商就有权针对购屋者逾期的付款征收每年10%利息;同样的,发展商若逾期交屋,就需赔偿购屋者每年屋价的10%。

逾期交屋事件是在房政部前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任期内发生。

他也曾向媒体说明,是基于发展商提出如天气、建筑材料、天灾等非发展商本身所造成的因素而被迫展延交屋后,才批准申请,否则购屋者将不断向发展商追讨赔偿,将导致发展商破产而搁置房屋工程。

反应

 

要闻

独立新闻中心:民众有知情权 高庭应检讨禁媒体采访

(吉隆坡18日讯)独立新闻中心(CIJ)促高庭,重新考虑不许媒体进入庭内采访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申请司法审核案的决定。

其执行总监瓦莎奈度指出,纳吉申请司法审核案转为内庭审讯后,媒体无法报道,这将导致公众无法追究相关人士的法治责任,且无法伸张正义。

瓦莎奈度今日发文告说,虽然他们尊重司法程序,但此案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任何时候都需要维护公众以公开、透明、及时和容易理解方式,获取信息的权利。”

她说,媒体作为民主的第四支柱,是公众了解信息的关键。若当局因政治权宜而阻饶媒体履行报道责任,将削弱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她强调,司法机构必须以公共利益及民主原则为主,不应双重标准。因此,她促请司法部门重新考虑,取消内庭审讯,继续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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