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维护宪法世俗性(下篇)/柯嘉遜博士

联邦法院前院长敦苏菲安也同样写道,回教作为官方宗教,主要是用在仪式上;回教的祈祷礼仪可在官方公开场合使用,如使用在国家元首加冕或诞辰、独立日等场合。

以目前政客们在搞民粹主义,混水摸鱼的背景下,如果我国 宪法确实需要加入前言的话,大家会认为前言必须重申我国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这显得更重要。



一个世俗国在宗教问题上必须公开表示中立,既不支持宗教,也不支持无神论:必须不分宗教,平等对待所有公民。

不仅仅值得我们保持国家的世俗性,同时对我国多元群族 社会的健康存在,世俗性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和宗教两者必须分开,但这并不否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基本权利;如果否定宗教自由权利;那是和民主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一神论”非世界唯一

根据平等原则,规范国家和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时,保持国家世俗性也很重要。当 《国家原则》只提到应支持“信奉上苍”(一神论)时,它忘了有些马来西亚人具有其他信仰,如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

我确实感到惊讶,我们的“知名人士”未能察觉到,强行施加“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时,沒考虑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其他信仰。他们提出的假设前言中,加了“信奉”的原则时,为此 他们试图为自己辩解说,其他少数族群的信仰是受到马来西亚宪法保护。



他们这样的辩解无意间恰好说明,我国宪法确实具有世俗性和包容性。

依照他们的说法,宪法已经保障马来西亚人享有各种信仰的平等权利,如信仰一神论、多神论、无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那么企图把“信奉上苍” 的原则强加于所有马来西亚人身上,不是亵渎他人信仰,就是专横跋扈,妄自尊大吗?

总而言之,世俗性的概念源自于民主原则。只有实行民主平等,包容具有不同信仰、信 念、信奉各种宗教的多元族群时,世俗性才显得具有真实意义。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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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公民权修正案不进反退 律师团批杨巧双误导

(吉隆坡9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促请联邦政府立即撤回最近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指该修正案将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现有孩子排除在外,是“倒退”的做法。

该组织总监再益马立在指责青年及体育部长杨巧双淡化围绕该法案的争议后,又重新提到以上问题。

该宪法修正案旨在让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动获得公民身分——这是以前为大马父亲保留的宪法权利。

“我们参考杨巧双在今日刊登的访问中所发表的声明,当中,她为具争议性的公民权法案辩护,并指她很‘高兴’政府‘成功地提呈该法案’,并且它将让拥有在海外出生孩子的大马母亲,有权赋予孩子公民权。

“杨巧双对引起争议的公民权法案的评论,具有严重误导性、不诚实及完全无视民间团体、人权律师、律师公会、大马人权委员会、知名人士甚至一些希盟国会议员对该法案的严重关切。”

再益马立表示,上次国会下议院会议在国会议员就该法案进行辩论之前,就已经休会,他指此举并未取得任何成果,因为辩论已展延至定于六月举行的下一次会议。

他也指出,联邦政府已纳入新条款,排除现有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情况,因为所提出的法案,不具有追溯力。

“首先,尽管团结政府领袖做出所有承诺,将解决大马母亲困境,但公民权法案未能在最近的会议中,在国会辩论并获得通过。

“其次,与杨巧双所说的相反,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成千上万无国籍儿童,将不会从这项法案中获得任何好处。

“令人非常失望的是,杨巧双和她的同僚坚持为公民权法案描绘出与现实无关的虚假与正面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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