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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概括涉及商业活动团体组织
修改竞争法扩大“公司”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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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7日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着手修改2010年竞争法令,“公司”(Enterprise) 的诠释将从意指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个体,扩大到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组织。



实际上,目前竞争法令已适用于商团组织,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也曾对付马来西亚牙科协会、马来西亚建筑师协会、马来西亚罗里同业总会等。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对法令第二条文关于“诠释”的部分,进行上述修改,确保执法的效率和明确性。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总执行长拿督阿布沙末接受《南洋商报》专访时指出,目前,法令中的“公司”定义为所有经营商业活动的个体,修改后,举凡涉及商业活动的团体组织,也受到竞争法令的约束。

他说,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目前正商榷有关修正草案,预计于今年7月呈国会寻求通过。

“修改法令是为了扩大法令范围及赋予竞争委员会更大权限,确保执法上的效率和明确性。”



阿布沙末说,这是第二次修法,2010年竞争法令于2012年1月生效,隔年7月,马来西亚竞争委员向各行各业展开对法令认知的调查,在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在内的所有州属,对法令和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认知平均为7%,一些州属竟懵然不知。

竞争委员会最新一轮的相关调查结果,预计于今年4月公布。

阿布沙末强调,竞争法令用于维护消费人利益、促进商界道德观及国家经济发展。竞争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在推动宣传工作,有关活动不少过200个。

他说,竞争委员会致力倡导遵守竞争法令,同时也出版了许多相关指南和刊物,供商界了解如何遵守竞争法令。

他补充,竞争委员会也与特定商业团体合作,协助会员遵守法令。

“商业团体非常重要,有时候会发现串谋参与“垄断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与合谋定价(price fixing)来避免竞争和谋取各自行业的利益。

“参与反竞争协议的垄断联盟,罪行严重,人为地提高价格、局限选择或减低产品品质或服务,严重损害商界和消费人。由于参与反竞争协议是非法行为,一般上属高度秘密手法,所以搜证不易。”

至于竞争法令和反暴利法令如何共存,阿布沙末指出,两者目标不同,应用也不一样。

他说,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用于管制商品及服务价格,禁止暴利,反之,竞争法令通过倡导及维护竞争过程来促进经济发展。

“竞争法令通过倡导有竞争力的价格、产品品质和服务素质改进及更广泛的消费者选择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人和商界整体利益。

“消费人必须提高警惕,知道商家的做法,它不完全只是限价,只有发现一些商业团体违反竞争法令,就应该向我们举报对方。”

阿布沙末强调,竞争委员会不是价格监管单位,不过佳节期间出现带反竞争行为的价格调涨,如合谋定价,竞争委员会有权作出了解。

他说,贸消部在佳节期间推行的价格管制,是为了打击暴利活动及确保货源供应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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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公司清盘信件,能否置之不理?/刘健辉

问:你好!公司最近收到了一封由供应商的律师发出的讨债信函,内容大概是说:“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要求我们在21天内全额缴付所拖欠的债务,否则他们将会向公司采取清盘程序。

我们打算慢慢偿还,不理会这一封信,毕竟对方都没获得法庭判决。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很多人对于公司清盘有很大的误会,尤其是认为债权人在清盘债务人公司之前需获得法庭的裁决,否则就不能开始清盘程序,这是大错特错的误解啊!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的公司法令或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对于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前必须先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提告或得到法庭裁决——这一个先决条件!从RE SUNSHINE SECURITIES(1978)和LAFARGE CONCRETE (M) SDN BHD V GOLD TREND BUILDERS SDN BHD(2012) 的这一些案件,可以理解就算债权人没有事先获得对于债务人的法庭裁决,他仍然可以对于债务人公司提出清盘。

其实,债权人向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必须首先发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这是在马来西亚的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所提出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

而“第466条文的通知信”没有特定的表格或格式,在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LAI YAK YEE V PEMBINAAN ALAM CEMERLANG SDN BHD (2012)年这个案件里,只要它遵守或符合3个规定就可以了:

1、该通知信必须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该通知信必须指明被拖欠而必须被缴付的金额;和

3、该通知信必须呈交于其债务人的注册办事处。

须证实债务可疑

如果21天内债务人没有缴付债权人在其“第466条文的通知信”的款额,法律就会自动推定债务人是资不抵债(PRESUMPTION OF INSOLVENCY ARISES)。

此时,债务人如果要对债权人开启的清盘程序作出抗辩,就必须证明债权人所要求缴付的债务存在真实和确实的争议性(BONA FIDE DISPUTES AS TO THE DEBT),如果无法证实,那么法庭将会允许相关的清盘申请。

所以,倘若你无法证明该债务是能被质疑,那么你最好和债权人商量,避免公司遭到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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