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法律倾向富者?/啸天

这个横切面里所发生的事物,是属于非常不公平的现实。

惹上官非,刑事案要对着主控官,民事案对到对方所请的律师,一般上,两种情况都几乎要请律师才能解决。



众所周知,律师有普通价码收费,也有一些收费极高,一方面是基于他们的年资、经验,更有一些是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知识,专门处理某几种案件,而且成绩也不错。

有一种想法是,小案一宗,随便请一位律师就行,当然收费也是自己能负担得起的,惟有大案,关系到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就要四处张罗打听,找个“高手”办理。

打赢官司胥视案情

事实上,收费较便宜的律师也不时赢大案,收费高的经验丰富律师有时也胜不了案件,总结起来,还是要胥视案情和法律而定。

虽然理论上是那样,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有时会领悟到一种逻辑,一个律师接办一宗案件后,若能费时间、心思,努力钻究,挖通整个案件,再配合本身工作经验准备充分,往往会大大提高胜算的机会。



不用说,他的收费也会相应提高。这也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这种比较未必完全可信,但好些案件却证明这一点。

虽然不愿意同意这种论点,但是它似乎印证一句话,“法律倾向富者”,很令人难过和伤感。

时间就是金钱,一些律师用了时间就要索回酬劳,是无可厚非的事,无法支付金钱的人,比较起来往往会处在劣势,或许说,是不应有的劣势。

老实说,无论是接手办理一宗案件或是负起辩护工作,除了案情、证据和法律外,现实是律师个人是否勤奋、谨慎,不断地钻究的确占了重大胜算机会。因此也有一种讲法,聘请律师的大客户,最后胜利之余,也几乎将所得到的好处一大笔过户给律师。

这类律师会用了许多时间,为客户设计最完美的辩词,预测庭上对方所有可能的问题和草拟答案,建造了一幅钢铁之墙,来应付各种状况,虽然多付一点酬劳,但物有所值。有些时候,另外一方陷入劣势是很难避免的,是一个冷酷不公平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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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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