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起诉《新海峡时报》诽谤案
安华与4答辩人庭外和解

经过冗长审理安华在起诉《新海峡时报》诽谤案,安华与案中4名答辩人达致和解协议。安华(中)被警员带走时,举起拳头激昂的高喊“烈火莫熄”。

(槟城9日讯)经过漫长的8小时聆讯,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针对他起诉《新海峡时报》诽谤一案,与4名答辩人达致庭外和解。

4答辩人愿道歉



根据和解协议,第一答辩人拿督南日星律师为他在2012年8月6日,在新海峡时报第10版的报道中发表的言论,当庭向安华作出口头道歉。

他也同时为本身在报道中声称已故民主行动党主席加巴星和安华必须公开财产,以证明本身没涉及贪污舞弊一事,作出道歉。

第二答辩人Looi Su-Chern、第三答辩人Adrian Lai和第四答辩人《新海峡时报》,将会在本月10日或11日,在该报第10版,针对2则报道刊登公开道歉启事,并且承担起诉人6万令吉的堂费。

安华是于早上9 时许抵达高庭,休庭时,针对为何不继续这法律行动一事,安华回应,既然他已获得清白,而4名答辩人也愿意为此事作出道歉,所以他愿意接受庭外和解的条件。

安华是通过代表律师拉文,于去年8月20日入禀槟城高庭,将律师南日星、《新海峡时报》前记者Looi Sui-Chern、记者Adrian Lai及《新海峡时报》,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入禀书中指该报章在2013年8月6日及2014年2月3日,分别刊登题为“证明你没有什么要隐藏”的报道及另一则评论,含有诽谤成分;前者的署名报道记者为Looi Sui-Chern及Adrian Lai。 

入禀书指报道影射安华不专业、贪污、不诚实、没有诚信、缴付5000万令吉给加巴星律师、贿赂法官及副检察司等,破坏其名誉。 

起诉人分别向第一至第四名答辩人索偿1000万令吉、500万令吉、500万令吉及5000万令吉。 

起诉人也要求法庭发出谕令,阻止四造或他们的代表,印刷、派发、刊登或出版上述诽谤性言论。 

庭外高喊口号支持者情绪高昂

安华早上9 时许抵达高庭时,在场的支持者情绪高昂,“烈火莫熄”、“释放安华”等口号此起彼落。 

安华妻女拿督斯里旺阿兹莎医生及努鲁依莎、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槟城民主行动党多位领袖曹观友、雷尔、林峰成、罗兴强、黄泉安、彭文宝及公正党领袖拿督拉昔、拿督阿都马烈、蔡添强、李凯伦、沈志勤、王敬文、祖莱达等人,均到场给予精神上支持。 

槟岛东北县警区主任米奥法立助理总监指出,由于警方没收到任何有关此集会的通知,因此会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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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网络公审涉诽谤违隐私权 律师:受害者可提出诉讼

(八打灵再也18日讯)执业律师巴斯蒂安认为,在社交媒体发帖羞辱那些不参与抵制与以色列相关产品的人士,违反了隐私法,在帖文中被曝光的人士可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开斋节期间,麦当劳和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挤满顾客的照片在网络疯传,有人竟把这些前去用餐的顾客称作为“狗”,部分还直接拍下视频公审对方。

巴斯蒂安律师告诉网媒“自由今日大马”,这类社交媒体帖文已违反了隐私法,受影响的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大马“公认的权利”。

他说,那些在这些帖子中被曝光的人也可以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如果帖文暗示图片或视频中的人从事了令人厌恶的行为或有损他们在公众眼中声誉的事情,那么它可能构成诽谤。”

他表示,这些帖文可能违反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该法令赋予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此类帖文可能煽动暴力或破坏和平,就属于588法令(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范围,这是滥用媒体。”

他说,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将分享淫秽、不雅、虚假、冒犯和威胁的内容,意图冒犯、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在线内容定为犯罪。

“在关丹已发生人身暴力或人身暴力威胁。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礼节的范围,”文达贡补充道。

彭亨州增卡市的40岁巫裔男小贩于4月12日晚上10时25分,与家人在双溪依萨的麦当劳快餐店用餐时,遭抵制该快餐店的一群陌生男子辱骂和挑衅。

据了解,该群男子叫事主来到快餐店前,其中一人对他爆粗和挑衅,但事主不予理会并继续用餐。

当事主一家用餐完毕,离开快餐店时,该群男子再次挑衅,并指事主是“笨蛋光头、吃猪油及喝猪水”。当事主要与他们理论时,其中一人拿起头盔递给同伴,后者威胁将以头盔殴打事主。

警方较后针对巫裔小贩光顾麦当劳被辱骂和挑衅的投报,逮捕5名嫌犯,他们是年龄介于27至43岁的本地男子。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因刑事恐吓罪调查此案,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律师巴尔吉特表示,未经顾客同意在此类商店拍摄顾客的照片是非法的,并且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他说,这些视频的另一个问题是,一些帖文可能看到未成年人的面孔,这也违反了2001年儿童法令,在该法令下,规定了媒体报道和出版有关弱势儿童的限制。

“不能透露儿童的身份,这是违法的。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可采取行动。”

“(这些帖文)当局必须调查,绝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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