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最高罚款10万监6月
虚报所得税刑罚加重

(吉隆坡25日讯)在1967年所得税修正法案下,若纳税人虚报所得税,呈交不正确资料,无法出示税务记录,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介于2万至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根据原本相关的所得税条文,虚报资料者可与法令中第120条文刑罚同读,面对的罚款是介于200至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至于没有保存税务记录的纳税人,刑法是罚款300令吉至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在相关法案条文下,法庭可谕令被告必须在指定期限,遵守该法律条文。财政部副部长奥曼阿兹今天在下议院提呈2016年财政法案一读。

修正可扣税条文

2016年财政法案主要是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税)法令、1976年房地产盈利税法令、1990年纳闽商活动税务法令,以及2014年消费税法令。



配合首相于上星期五提呈的明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得税修正法案修改第46条文,即订购书籍、杂志、报纸、个人电脑、智能手机、运动器材、健身中心会员证,以及互联网费用,可扣税2500令吉。

购买哺乳器材可扣税1000令吉;6岁或以下孩童进入托儿所或幼儿园,可扣税1000令吉。

没按时缴消费税首月罚欠款10%

在2014年消费税修正法案第42条文下,若商家没有在指定期限上缴全额或部分消费税,在首30天涉及者面对的罚款等于10%拖欠消费税的数额。

若有关商家在第二个30天仍拖欠消费税,其罚款相等于15%拖欠消费税数额;第三个30天的罚款也是相等于15%消费税欠款。

在有关条文下,如果涉及商家冥顽不灵,在消费税上缴期过了90天仍然没有任何行动,他们将被控上法庭。

在消费税修正法案第33条文下,已注册消费税的商家不能针对豁免消费税或零消费税的商品发出发票;在第33(10A)条文下,没有注册消费税的商家不能发出类似征收消费税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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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注意了! 雇主电子报税延至5月31日

(八打灵再也24日讯)内陆税收局宣布,雇主通过电子报税(e-Filing)提交2023年课税年的税务申报表(Borang E)截止日期延长至5月31日。

税收局在社交媒体上贴图指出,截止日期从原订的4月30日,延长至5月31日。

较早时,该局发文告呼吁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服务,通过MyTax网站(https://mytax.hasil.gov.my)或该局官网(https://www.hasil.gov.my)报税。

文告指出,税务代理人则须通过税务代理电子申报系统 (TAeF)网站( https://taef.hasil.gov.my),使用2.0版本的服务来报税。

文告说,首次登录“MyTax”网站的注册纳税人,必须先激活个人数字证书;该证书可在MyTax网站上,透过选择“身分识别类型” > “身分证号码” > “发送和选择e-KYC(智能电话)或e-CP55D(电脑/手提电脑/智能电话)来获取。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浏览税收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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