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意见分歧
股东如何退场?/周志强

合股创业最怕面对当生意渐上轨道时,股东之间对未来的发展有着不同的意见,结果因为意见不和而拆股,造成彼此的利益都严重受损。

一旦面对如此处境,该如何应对?有什么方法能让彼此有较好的结局?



小周、肥李与阿成在15年前开始工业化学供应事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已发展到每年近2000万令吉的生意额,税后盈利都在10%以上。

小周现年42岁是名化学师,年纪最年轻,在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研究开发与市场策略;肥李是当初公司创立的推手,50岁,在公司内主要负责销售及参与产品研究开发;阿成一路以来负责工厂内的生产及营运,年纪最大59岁。他们的股份各为:小周35%、肥李40%及阿成25%。

搬大厂房与引进新机器

这几年公司销售额连续3年保持在2000万令吉,税后盈利在竞争及营运成本增加下微跌,为应对这挑战,小周提议公司从现有两间半独立厂房,搬去2万方尺的独立厂房,扩大生产线与引进新机器开发高端产品,以让公司能持续成长。厂房投资与购买机器到正式运作,大概涉及约1000万令吉。

小周建议公司今年不再发股息及降低董事费,把重点放在扩展计划上,其余的资金向银行借贷。肥李虽在过去是最为积极推动公司的发展,但在两年前轻微中风后,冲劲已不如以往。对于这次小周的建议,他虽然不不反对,但意愿也不高。而阿成则反对,他从公司退下来退休,不认同这项额外风险,其唯一女儿刚在外国修读医学系,若公司扩展计划进行或将影响女儿的教育费及退休计划。所以,他提议其他股东买下他的股权,要价500万。小周与肥李无法买下阿成的股权,觉得价码过高,他们认为最高应是250万。



开会上起争执

因为大家意见不同,导致最近在开会上有了争执,肥李建议小周把扩展计划搁置,继续以过往的方式经营及分配股息。小周却认为如果不在这时扩展,公司在未来将逐渐失去竞争优势,甚至会被市场淘汰。因此,小周尝试说服肥李拿下阿成的股份,他俩继续合作。

经过几轮的开会讨论后,小周最后在缺少强力支持下搁置了其扩展计划,不过,小周也开始思考如何解套现困境,以让公司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5个思考面向

类似的问题在国内很多中小型企业都面对,有些甚至因意见不和而拆股,造成大家利益都严重损失,哪该如何让企业永续经营?笔者现以小周的情况提供以下5点建议:

1.大家须对公司的估值拥有共识,包括资产估值、未来盈利能力估值与本益比等共识,而这估值的方式不是为应付当下,是为未来做准备。

以小周公司为例,较易取得共识的公平做法是,无论是阿成卖给其他股东,或其他股东卖给阿成,其股值方式应是一样的,甚至面对外面的投资者,股价方式也一样。因此,虽扩展计划搁置,但小周不妨与其他股东讨论未来5年企业估价的方式,可考量引进第三方的投资者。

2.有了估价共识后,如何买进如阿成的股份就能从多方下手,包括预先建立储备金、分阶段购买股权、以公司底下资产转移等等的方式。

3.立下股东间的股权买卖合约条款,明确的说明买卖的条件及方式。例如,股东间的转让、第三者的转让、转让过程的条件与程序等等。

4.像肥李及阿成因为健康与年龄的关系,他们随时会面对死亡的可能性,这时候应一并把这万一的风险处理好,——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何保障各自家人的生活保障。

5.需建立公司系统化制度,要有效的呈现企业价值、企业内部的制度必须系统化,尤其当要出售或转让第三方时更为重要。如此,未来如果有上市的机会,系统化的制度将让原有股东的退场更为容易及有高价值!

思维重点:所有的规划须预先准备,不是等到出让股权时才讨论,这会让谈判与讨论逼入死角,失去弹性的处理空间。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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