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大马政治列车/关悦涓

某家生技公司的生化病毒外泄,人们感染病毒后会变成僵尸,尸毒蔓延全韩国;一辆从首尔开往釜山的列车上,意外混入了一个被感染的女孩;在狭窄的车厢内,人类与丧尸展开了一场又一场的对决。如果你也置身在这辆尸速列车里,你会不会问自己:我当怎么做?那个最自私、只顾自保的人会不会就是我?”

当我们随着《尸速列车》的剧情起伏时,我们是否想到贪腐舞弊如“尸毒”般蔓延全马来西亚?导演把现实生活中的场景设定在列车上,当列车里危机四起时,人性欲求自保的黑暗面就出来了。



面对生死交关,车厢里人性的自私自利、弱肉强食的一面,让我们一览无遗,我们不免发觉人类其实比丧尸更加可怕。

同样的,在马来西亚这辆列车里,我们读到人性的败坏。当政客为求自保,把个人的政治利益置于国家人民利益之上时,族群就会被分化,大马多年的种族和谐也会被牺牲;还有,当政客搬出历史老账,纠缠不放,我们也看到骂架的戏码每天在政坛上演。

在这辆尸速列车里,精明的政客擅玩权宜之计,这些处心积虑,把利益摆在中间的政客,各出奇谋挖掘政治本钱,为的是在下一场选举中赢回一局;有些当权者大权在握,就对一切损害他们利益的说法都加以围剿,并且用似是而非的理论模糊视听。

大马缺政治家

尸速列车里的大叔为保护临盆的妻子,用自己顽强的生命抵抗丧尸,也为其他乘客解困,最后在毫无退路下牺牲了自己;大叔这角色无疑让灰暗的列车带来了希望,然而看看我们的大环境,还有多少个人会在千难万险中谈正义呢?



美国作家克拉克有一句名言如此说:“政客只着眼下一次选举,政治家则是放眼下一代。”置身在这辆列车里,官爷想成为政客或政治家呢?政治家以公益为重,执意为人民谋福利;政客则以私利出发,全心为谋一己之私。

当政治成为分配权利和利润的谈判台,司法和立法逐渐被政客所掌控时,我国政府的执法就会变得不公平和多标准,民主也随之崩解。

这些年间,在这长长的列车里,马来西亚不缺的就是想掌大权的政客,缺的是为民谋福的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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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维护我国宪法的世俗性(上篇)/柯嘉遜博士

一些“知名人士”试图把《国家原则》置入《马来西亚宪法》,当作前言。如果我国宪法确实需要一个前言,它理应重申《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依我的浅见,如果我国宪法需要置入前言的话,首先,这前言必须经过我国所有族群(包括原住民)的讨论,再由国会进行辩论和通过。

第二点,前言必须具有包容性。



《国家原则》是在1970年我国独立日,宣布的“国家哲学”。

那是对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骚乱所作出的反应。当时,我国还处于紧急状态。就好像“国家文化政策”一样,它是由选定的“知名人士”所起草的。他们并不代表马来西亚所有的社群,也没有通过民主的辩论过程,也不是由我国国会通过的。

虽然《国家原则》的大多数愿望,是崇高的,可以接受的。这些愿望就是:“达致更完整的团结…;维持民主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公平社会…;保证采取开明的态度,对待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传统;创立一个进步的社会…”。

但是,其中一个原则,即:“信仰上苍”,并不能包容马来西亚所有的信仰。

宪法的前言,应有利于全民,强调社会正义和民主。



《美国宪法》前言是简短和简明的,强调他们的国家是由人民所界定和建立的。同时,它也强调它代表着什么:

“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申张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虽然人民大多数是基督教徒,但是,美国宪法前言并没有提到上帝或君主。

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结概要以外,它只是为《宪法》下所成立的新政府,作好准备,要如何进行申张正义争取自由。因此,宪法前言是绝对世俗的。前言所采用的头几个字“我们人民……”,或许是最重要的字眼。

印度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用来作个比较的例子,因为印度是一个有如马来西亚一样的前殖民地。印度宪法的前言,实际上突显了其世俗性:

“我们印度人民,郑重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为所有公民争取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信念、膜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并促进众人的博爱;保证个人的尊严,国家的团结和完整……”

因此,《印度宪法》前言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地首先是提及宪法权威的来源,(我们、人民……)并阐明《印度宪法》的目标,就是:平等、正义、博爱、自由。像美国宪法一样,印度宪法没坚持“信仰上帝”这一条。

宪法世俗性至关重要

在我们假设的宪法前言中,包含“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这有什么特殊意义?

自1980年代,回教民粹主义盛行以来,有些政客(包括一两名首相在内)企图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但是,却以失败告终,那是因为这类企图,遭到“马来西亚国父”和我国司法部及时的反对。例如:1983年2月8日,东姑阿都拉曼在他80岁诞辰,向国阵领导人传达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把马来西亚转变为回教国。

他强调,联邦宪法已保障,我国所成立的是一个世俗国,但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几天后,在1983年2月12日,我国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在他61岁诞辰那天,也这么说了。

1956年9月27日,联盟党提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的备忘录,明确指出:

“马来亚的宗教是回教,其含义不等于说,我国不是世俗国”。因此,1957年“李特宪制委员会”和1962年“科波特宪制调查委员会”在1962年,把马来西亚称为“世俗国”。

最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前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列(Tun Salleh Abas)在1988年仄乌马案(Che Omar Case)中指出,《联邦宪法》第3(1)条所提到的“回教”一词的意思是指:“关于礼仪和仪式的措施……”。

“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世俗法律“。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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