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热烈期盼“修法”成功/啸天

政府决定修正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解决改教而引起的各项争议和不夠明确的地方。

过去几年,我国法庭都陆陆续续对这些课题作出各种裁决,结果大都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尤其是一项裁决不久后又被更高的司法机构推翻或修正,一时无所适从。



有人称它为“灰色地带”,涉案人士尝尽甘苦,精神受到很大的干扰。

根据报道,这些争议将会带来一次大统合和整顿,修正案将在国会第四季第三次会议上提呈。

许多争执点是源自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的司法权,一对夫妇其中一方改信回教后,他们的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应由那一个法庭去审理。其中还包括将孩子也改教的问题,这一下造成骨肉分离,其中伤痛可想而知。

避开互相对立争议

1988年联邦宪法121条修改为121(1A),民事法庭再也无权审理属于回教法庭权力所管辖的案件。鉴于其之前的权限背景,两种法庭几乎形成对立的局面。



记得一位对宪法有深刻认识的司法官员曾经很严肃地对我说:我真的希望他们不要修改宪法121条,他的隐忧如今似乎一点一滴地散发出出来。

如果好像报章报道的那样,修正案言明民事法律下注册的婚姻依照民事法解决,将会避开两种不同法庭审理同一个课题,甚至引起互相对立争议。

建议的修正案是大手术,虽然之前各级司法单位,各个族群的反应都是非常珍贵的回馈,可供修正时的借镜,但是法律所兼顾是多方面的,一项完整和适用的法律修正料也不是容易的事,期盼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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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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