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员工购买病假单?
卫生部:雇主赶紧投报!

芙蓉警方数个月前曾侦破伪造病假单案。(档案照)

(吉隆坡1日讯)卫生部呼吁雇主,一旦发现购买病假单的员工,就立即向警方、大马医药理事会或大马牙医管理委员会投报。 

卫生部总监拿督诺希山医生今日针对互联网上有人售卖病假单一事发文告说,出售病假单的人士,可在1998年私立医疗保健设备和服务法令(第586条文)下被调查。 



他表示,该部将调查是否有医生、牙医、诊所、医院或政府官员涉及售卖伪造病假单。 

“只有在1971年医药法令第27条文及牙科法令第26条文,注册的医生及牙医才能签发病假单。” 

他说,民众或雇主,若发现有医院或诊所售卖病假单,可将详细资料电邮至[email protected],向有关当局投报。 

据《星报》报道,有“集团”公然在面子书上刊登广告,表示能以30令吉售卖病假单,让“病人”向公司请假,并且还强调,无论“病人”身在何处,快递公司都会在一天内将病假单送到客户手上。 

报道也指该“集团”已接获数百个来自在巴生谷的电话咨询。 



据悉,“病人”只需过账到某个银行户头后,就能通过电话短信要求“休养的天数”及“病因”。对方还表示,任何“病人”的记录,都被收藏在机密档案,就算“集团”不幸被揭发及被捕,有关当局也无法找到“病人”的资料。 

《星报》记者尝试购买病假单,发现病假单表面上是来自梳邦再也某著名诊所,并由驻诊医生签署。 

惟卫生局副局长(医疗)拿督杰亚德雷恩回应说,该病假单并非由诊所发出,只是为了要获得雇主信任,“集团”捏造的假资料。 

他说,经查证,病假单上的序列编号并不存在,对此,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将向警方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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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生病”怎么办?/刘健辉

问:公司最近聘请了一名女员工。她来上班后两个星期突然请了病假,说是不舒服生病了所以不能来上班。然而,病假后的第二天,主管看她还没来上班就联系她而得到的回复是她依然在生病。在那之后的两天她也没来上班,我们联系她叫她给予病假证明但是她迟迟不给。最后我们知道,原来她只有一天的病假单。请问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把她给“炒鱿鱼”吗?

答:马来西亚1955年工作法令第60F条文已清楚规定员工是至少可以享用病假的天数:

1.工作少于2年:每一年可享有14天的病假

2.工作少于5年:每一年可享有18天的病假

3.工作多于5年:每一年可享有22天的病假

如果职员要使用病假,就必须提供获得了注册医生(或牙科医生)的证明,证明他们不适合工作。一般上,最直接的证明方式就是出示医生给予的病假单(Medical certificate),并且有看诊医生的签名。

倘若员工在公司的重复追讨下拒绝提交病假单,这到底算不算不当行为(Misconduct)?公司可不可以基于这个理由将员工解雇?

理清“不当行为”

简单来说,不当行为包括违反工作合同、违反公司政策、非法行为(包括欺诈、不诚实、盗窃、不服从、殴打、旷工等)。它通常是指故意犯下,但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疏忽造成的。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参考Shanthini Parmasivam v. Oakbridge International School (2023)案例。案例中,该名员工连续8天没来上班却只能出示1天的病假单。除此之外,他也无视公司要求病假单的要求。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该员工无视公司要求病假单属于不遵从上司命令,加上7天没来上班而又没有病假单,属于旷工。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庭认为该名员工犯了不当行为,公司也有合理的理由把他解雇。

无证据属违法

除此之外,也可以参考Influx Sdn Bhd V Jolene Lee Miao Chi(2022)案例。

在案例中,职员报名了一个课程却因为生病而无法出席。话虽如此,当他在看了医生获得了病假单后,由于课程地点是在诊所附近,他就来到举办课程的地方获取笔记。当公司知道后开始质疑他生病的真实性,在最后就把他解雇了。法院认为,公司未有合理和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职员是假生病,判决该职员是被公司不公平的解雇了。

从以上案例中了解,只要你有确实证据证明员工未获得病假单,加上他拒绝服从公司要求他出示病假单,就已经有足够理由将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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