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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曾误解偏帮商家
副贸消部长:幸获证明公正执法

结业的学员与长官分享喜悦,前排中为亨利松艾贡。

(怡保15日讯)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副部长拿督亨利松艾贡指出,以往不少消费者对贸消部存有误解,认为该部偏帮商家剥削消费者,庆幸的是目前情况已改观。

他说,如今消费者了解到该部门执法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不但愿意配合该部,也给予充分合作。



执法曾受威胁

亨利松艾贡今日出席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执法人员基本军训结业仪式后披露,以往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还会受到威胁,如今类似情况已不复见。

“执法组到普通行动部队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军训,也是为了应付一些突发情况,在必要时可以保障自身安全。”

今日共有100名贸消部执法人员结业,他们将被派到不同地区服务。

出席者有警察普通部队北旅军团指挥官扎哈里、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副秘书长(国内贸易)拿督峇沙鲁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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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新车故障,保障在哪里?/刘健辉

问:你好,最近新闻报道提及一名女子买的新车却频密出现刹车器失灵问题,对方表示驾驶该汽车时一直踩刹车器但车子不会减速,怒指因为该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而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相关汽车公司事后也保证会全力解决问题,并为他提供免费代步车。我想了解这一系列的问题,请问马来西亚是有什么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吗?

答:在马来西亚,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普通法(Common Laws)和立法(Legislation)中找到,这包括了合同法(Contract Law)、过失/疏忽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和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

在引入该1999年法令以前,马来西亚的产品责任法通常基于合同法和疏忽侵权法下来索赔的。

证明3项要点

基于合同法,简单来说这就是依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可因为产品缺陷或违反产品安全保证下对卖家提出诉讼而追回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诉讼只能针对合同的实际当事方提起,也就是买卖双方,所以制造商很少被起诉,因为制造商和买家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

话虽如此,并不是说买家就拿制造商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还是可以被买家基于疏忽侵权法下提告的。毫无疑问,在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买家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制造和设计产品或组装产品时使用的任何组件。

前提是买家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
3.因果定律和伤害 (Causation And Damages)

除此之外,根据该1999 年法令,马来西亚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X 部分引入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以解决根据现有合同和过失法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困难。

采取消费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在贸易中向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提供或供应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任何贸易交易。

该1999年法令的第 67 条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个人通常有权期待的水平”,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确定“个人通常有权对产品抱有何种期望”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的营销方式和目的、产品的装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记的使用、关于对产品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说明或警告、可以合理预期对产品做什么或与产品有关的事情等等。

就第 67 条而言,与产品有关的“安全”一词包括与其中包含的产品有关的安全、财产损失风险方面的安全;以及死亡或人身伤害风险方面的安全。

3方皆有责任

除此之外,该法令的第 68(1) 条规定,如果任何损害全部或部分由产品缺陷造成,那么生产商、进口商、标签持有人都将对损害承担责任。

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那么受害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供应商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任何或所有人员(就是生产商、进口商等等)。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要求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相关人员,那么供应商将对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虽然马来西亚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美中不足的是受害者都必须证明产品的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这一点就未必能完全被证明的。

调研“柠檬法”

基于这一点,政府正在考虑祭出“柠檬法”(Lemon Laws),当前调研工作进度仍处于早期阶段。

“柠檬法”是美国一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称为“柠檬”。目前,除了美国以外,新加坡、韩国、中国和菲律宾等已落实“柠檬法”。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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