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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次坚决否认
控方指撒谎杨寅终承认

(图:联合早报)

(新加坡5日讯)主控官桑吉夫就杨寅之前提呈的宣誓书,和他在警局录的口供进行盘问,三次指他为达到目的不惜撒谎。杨寅最后同意指控。

过去两天来证词多处前后矛盾,涉嫌失信的中国籍前导游杨寅被指“完全不值得相信”。



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主控官昨天三次指杨寅为了达到目的不惜撒谎,前两次他坚决否认,最后一次却突然赞同控方对他的指控。

面对主控官桑吉夫副检察司接连两天凌厉的盘问,杨寅(42岁)昨天回答问题时显得精神不济。下午5时接近休庭时间,他突然通过通译员问法官:“我想要离开证人栏,我不想再讨论我的案件可以吗?”

法官下令暂时休庭15分钟,并指示代表杨寅的邹天齐律师与他私下谈谈,杨寅过后才回到证人栏上继续答辩。

(图:联合早报)

提问主要围绕诚信问题

主控官昨天的提问主要围绕着杨寅的诚信问题。除了涉嫌在2010年2月19日和2012年1月18日分别失信老妇钟庆春(89岁)50万元(约150万令吉)和60万元(约180万令吉)外,杨寅目前也面对民事诉讼,被追讨他滥用老妇受权人身分造成的损失。



主控官桑吉夫拿出杨寅为民事案提呈的数份宣誓书,和他在警局录下的口供对他进行盘问时,揭露杨寅在多个方面的说辞反反复复,试图证明他毫无诚信。例如,涉嫌失信的60万元究竟去了哪里,杨寅至少有三个不同版本的解释。

杨寅之前称,钟庆春早已为他的将来做好打算,希望把所有财产留给他这个“孙子”,好让他能继续留在新加坡生活。就此主控官认为,杨寅的礼物之说是事后才想出来的辩护理由。

桑吉夫指,杨寅曾在其中一份口供书中说钟庆春把个人银行户头交由他“管理”,也在宣誓书中提到,买卖东海岸安珀路的一个公寓单位“对钟庆春来说是很好的投资”,这显示钟庆春不过是把钱交托给杨寅。

改口说老妇把财产赠予当礼物

但是杨寅之后却改口说老妇把财产赠予他当礼物,桑吉夫认为,种种证据证明这是他后来才想出来的说法。杨寅否认指控。

在盘问的过程中,桑吉夫先后三次在一系列的问题中穿插指杨寅“为了使情况对自己有利不惜撒谎”,杨寅前两次都反驳,直到最后一次却虚弱地答到:“我同意”。

另一方面,杨寅称钟庆春认他当孙子,不断游说他辞去工作来新陪伴她,他深感对方的诚意也因为喜欢钟庆春,所以2009年来这里定居扮演好孙子的角色。

不过,审讯揭露,杨寅在2009年至2014年这5年里,有多达307天不在新加坡。

活跃于买卖画作赚取收入

主控官说,杨寅定居新加坡期间活跃于买卖画作赚取收入,并不如他所言只是想要当钟庆春的孙子和照顾她。

杨寅回答:“我只是一点一点地赚取零用钱,数额不多。”

昨天庭上也披露,杨寅曾给一家拍卖行的美术经纪一张名片,上头印着多个假头衔,杨寅自称为“北京艺术文化公司艺术品经纪人”和“新加坡中华总商会理事”等。他还曾经在日本标下一幅价值10万多元(约30万令吉)的《松下游鹿图》。

审讯今天继续,除了这两项失信罪外,杨寅今年5月已认下347项做假账、欺骗、抵触移民法令和公司法令等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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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索贿滥用公款逾千万 商人控3欺骗3失信罪

(北海29日讯)商人涉嫌三度欺骗某家公司董事,声称可以协助摆平关税局调查工作,前后索取1293万令吉贿款,随后更以公司董事名义滥用240万令吉款项。今日在北海法庭被控3项欺骗及3项失信罪,然否认有罪。

法官批准被告陈英良(译音)以10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展演至5月10日进行案件管理。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19年4月11日晚上约11时40分,在大山脚的一个住家,欺骗Global Tobacco Manufacturer(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董事吴春锦。被告声称关税局将突击该公司,且将充公和查封该公司现金,并将援引2001年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调查该公司的税务。

称可助解决查税问题

被告声称,可以协助解决此事,而对方也缴付126万4860令吉现金。

第二个控状,则是被告在第二日(2019年4月12日),在马章武莫的一个单位内,再度欺骗吴春锦,让对方相信可以协助避免关税局冻结期户头,并解决该公司雪茄的相关税务,这也导致对方从同年4月12日至11月21日期间,分6次汇款673万4000令吉给被告。

第3欺骗控状则指被告从2019年9月19日至10月31日间,在马章武莫的同一个单位涉嫌欺骗吴春锦,让对方相信可以协助解决一宗涉及国安法(Sosma)的案件,导致对方在同年9月19日及10月31日汇款,将300万令吉汇入其户头。

3项控状皆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至少1年,最高10年,鞭笞及罚款。

失信罪方面,首个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在未获得公司批准下,在马章武莫武吉茶的某单位以公司董事和代理身份购置一块地,并批准180万令吉汇入某个户头。

第2项及第3项控状则指被告于10月3日,在同个地点,以公司董事和代理身份分别滥用公司30万令吉(共计60万令吉)。

以上3项控状则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至少6个月,最高20年,鞭笞及罚款。

主控官莫娜以涉及金额超过1200万令吉为由,要求被告以20万令吉的保释金保外候审。

然而被告辩护律师雷尔则以被告在2021年曾在北海法庭面对类似的控状,并已被判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且被查案官通知今日出庭面控后,也按时出庭等理由,要求法庭允被告以10万令吉保外候审,并尽快进入审讯程序,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法官诺艾妮聆听辩护律师的陈述后,谕令被告以上述总额保外及条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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