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狮城投资公司女董事
卷3亿投资金落跑

新加坡投资公司潘姓女董事,被指欺骗投资者上亿元。(受访者提供)

(新加坡17日讯)投资公司女董事,被指以投资中国公司为名,广邀人投下巨额资金后疑卷铺盖跑路。新加坡至少有50人中招,损失总金额近1亿元(约2亿9294万令吉),其中五名受害人昨早上警局报案。 

崔女士(46岁,陪读妈妈)向《联合晚报》爆料,称自己在去年年尾投资一间投资公司,三个月会有3%利息回报。她前后投资了100万美元(约395万令吉),原定这个月连本带利拿回,可是公司一名女董事迟迟不还,令她懊恼不已。 



她受访时说:“女董事算是我的朋友,她说服我出钱投资,现在却连人都找不着。”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业务员(40岁)也是受害人之一。她也称自己去年12月投资了50万(约146万令吉)。“她说中国公司就快成为上市公司,股价一定飙升,半年后就能赚取可观利润。” 

该女业务员在12月尾汇钱投资,如今一分钱都拿不回。她事后发现受害者不止她一个,便联络其他四个受害者,一起上警局报案。 

崔女士表示自己投资的100万元美金,如今已石沉大海。

狮城受害者约50人

“据我了解,中招的大约有50人,总数应该接近1亿新元,单是其中一对夫妇就投资了4000万(约1亿1718万令吉)!” 



女业务员说,她是个很谨慎的投资者,在去年12月出席公司的讲座后还上网核对资料,一再确认后才投资50万,结果还是栽了跟头!” 

一行五人报案后,还会找律师处理此案件。 

崔女士说:“我们揭发这个案子,是为了警惕其他人。” 

警方发言人受询时表示,他们接到了相关的报案记录,并已着手调查此事。 

中国有至少30人中招

该投资公司业务横跨新加坡与中国,据知中国还有至少30名受害者,涉及的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 

崔女士表示,女董事所经营的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都有业务,她们也已经与那里的一些受害者联系。 

她说:“我们本来联系几个人而已,后来陆陆续续有更多人跳出来,已经有约30人。” 

“我从他们那里得到的消息是,他们也一直找不到女董事,他们投资的数额达几亿人民币。” 

记者也上了该公司的网站,网站上列明,公司是一间私募公司,活跃于新加坡和中国两地。 

开的支票无法兑现 

 

受害者声称向女董事追讨欠款时,女董事不断搪塞,开的支票也无法兑现,受害者才惊觉受骗。 

女业务员说:“每一次到了还钱的日子,她就会说自己要出国,过几天才能还,一拖再拖。” 

“好不容易等到她开支票还钱,支票却总是无法兑现,我才感到事情不妙。” 

办讲座有规模

受害女业务员表示,该公司总部早中央商业区一座大厦内,去年12月中旬举办讲座也相当有规模。 

她说:“讲座来了很多银行家、业务员等金融界的人。” 

该公司的面子书页面上,时常出现公司参与大大小小的金融业讲座,以及他们为金融业者举办讲座的照片与视频。 

坚称会还钱 

不愿具名的受害者给记者出示她与女董事之间通电话的录音,女董事坚称会还钱。 

女董事在录音中说不会一直拖欠钱,她已经在和律师商讨,看怎么解决问题了。 

她也强调的公司也没有人去楼空,公司员工已经在帮忙她处理这件事。 

记者尝试联系,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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