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仅法院可定夺宪法课题”
五司撤金鹏颜文安上诉

颜文安被控教唆金鹏虚报2006年的盈利资料,抵触证券工业法令。

(布城5日讯)联邦法院裁决,只有联邦法院才有权定夺与宪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西马首席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在其30页的判词指出,诉讼记录在由初庭移交高庭后,高庭无权定夺宪法课题。



他说,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立法机构的意愿是,在初级法庭挑起的的任何宪法课题,需移交至高庭,最后由联邦法院掌握定夺这方面课题的权力。

以祖基菲里为首的五司撤销由金鹏集团前总执行长颜文安所提出的上诉,因为它无效;另4名法官是丹斯里再润阿里、丹斯里阿查哈、丹斯里查哈拉,以及拿督阿兹雅。

五司撤销高庭和上诉庭的裁决,以及若有任何待定事项,则发还高庭考量,并列出法律问题,以交由联邦法院定夺。

颜文安不满上诉庭裁决他被控的1983年证券工业法令第122(1)条文符合宪法,而提出上诉。

控教唆金鹏虚报资料



颜文安和金鹏前执行董事丘丁莫哈末于2007年被控上地庭,他们被指教唆金鹏虚报2006年的盈利资料,抵触证券工业法令第86(b)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的第122C(c)条文同读。

颜文安和丘丁面对另一项交替控状,指他们向马来西亚股票交易呈报上述的不实资料,抵触证券工业法令第122B(bb)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的第122(1)条文同读。

颜文安和丘丁申请将宪法问题,由地庭移交高庭定夺,高庭在2011年11月14日,宣判证券法令第122(1)条文违宪。

在去年9月28日,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并维持第122(1)条文有效,颜文安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确保移交申请有根据

祖基菲里在志期今年6月24日的判词中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提及,高庭法官必需定夺由地庭移交的事项是否存在宪法课题。

他说,如果没有,高庭法官一定要将案件发还地庭继续审讯。

不过,祖基菲里指出,如果高庭发现存在有待定夺的法律问题,高庭法官有责任列出这些法律问题,并移交联邦法院。

申请无根据应续审讯

“我们欲在此言明及劝告所有的地庭法官和推事,若有人在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下提出申请,必需确保这类申请有根据。”

“它可能只是琐碎的申请,以拖延审讯,如果这些申请没有根据,此案应该审讯至达致结论。”

祖基菲里指出,审讯应该持续进行,不受到干扰和拖延。

他补充,高庭法官应明智判断,移交定夺法律问题的申请是否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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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公民权修正案不进反退 律师团批杨巧双误导

(吉隆坡9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促请联邦政府立即撤回最近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指该修正案将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现有孩子排除在外,是“倒退”的做法。

该组织总监再益马立在指责青年及体育部长杨巧双淡化围绕该法案的争议后,又重新提到以上问题。

该宪法修正案旨在让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动获得公民身分——这是以前为大马父亲保留的宪法权利。

“我们参考杨巧双在今日刊登的访问中所发表的声明,当中,她为具争议性的公民权法案辩护,并指她很‘高兴’政府‘成功地提呈该法案’,并且它将让拥有在海外出生孩子的大马母亲,有权赋予孩子公民权。

“杨巧双对引起争议的公民权法案的评论,具有严重误导性、不诚实及完全无视民间团体、人权律师、律师公会、大马人权委员会、知名人士甚至一些希盟国会议员对该法案的严重关切。”

再益马立表示,上次国会下议院会议在国会议员就该法案进行辩论之前,就已经休会,他指此举并未取得任何成果,因为辩论已展延至定于六月举行的下一次会议。

他也指出,联邦政府已纳入新条款,排除现有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情况,因为所提出的法案,不具有追溯力。

“首先,尽管团结政府领袖做出所有承诺,将解决大马母亲困境,但公民权法案未能在最近的会议中,在国会辩论并获得通过。

“其次,与杨巧双所说的相反,大马母亲在海外出生的成千上万无国籍儿童,将不会从这项法案中获得任何好处。

“令人非常失望的是,杨巧双和她的同僚坚持为公民权法案描绘出与现实无关的虚假与正面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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