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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太阳花女王”受审
承认介绍卖淫 被判6个月

刘乔安哭诉后悔参加。(图:翻摄自刘乔安面子书、《时报周刊》)

(台北30日讯)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太阳花”刘乔安依被控与室友钟宜姿、“戴姐”戴君仪介绍岛内女子赴岛外进行性交易,涉嫌妨害风化罪。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9时半,判刘乔安6个月、缓刑2年,得易科罚金18万元(约2.22万令吉),另支付公库16万元(约1.97万令吉);戴君仪2年8月,得易科罚金;钟宜姿1年2月、缓刑2年,得易科罚金,支付公库40万元(约4.93万令吉),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刘乔安被控二度媒介性交易,其中,去年5月19日到21日她介绍一名岛内女子到,与澳门籍的男子进行性交易,事成后,获得14万元。

法院开庭时3名被告均认罪,请求依简易判决程序。刘乔安说,她已考取初级芳疗师证照,下月要晋升中级芳疗师,也和友人在找地点开业。

她表示,她是签约艺人,每周一到周五可配合作公益活动,称因一时贪玩犯罪,请求法官能判决可易科罚金的轻度刑,如要她捐公益,可捐15万元到20万元(约1.85万至2.47万令吉)。

共犯钟宜姿表示,已找到文创业的正当工作,且负债200万元(约24.7万令吉),请求法官轻判。主嫌戴君仪也向法官求情,指自己罹癌,请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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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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