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大臣:丹回刑法落实有望

(哥打峇鲁27日讯)吉兰丹州务大臣拿督阿末耶谷认为,国会放行让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提呈修改355法令(回教家庭法令)的私人法案后,将可为丹州回教刑事法的落实铺路。

他今天发文告说,伊党丹州政府过去23年来致力落实回教刑事法,并在1993年11月通过回教刑事法(II)法案,惟有关法案一直不获中央政府认同。他表示,丹州政府每年皆举办回教刑事法日,并向人民讲解有关刑事法。丹州政府较后于2015年3月15日再次在州议会中通过修正法案。



2015年丹州回刑法刑事罪归类为6大项目:
偷窃(sariqah)

1)初犯切断右手

2)第二次再犯切断左脚

抢劫(hirabah)

1)如果受害者被杀死,他的财物被抢走,行劫者可被判死刑,之后被钉在十字架上(disalibkan)



2)如果事主性命无忧,行劫者将被切断右手和左脚;如果事主受伤又有财物损失,还必须作出金钱上的赔偿

通奸(zina)

1)没有夫妻名分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有肉体关系

2)刑罚:通奸者是“mohsan”将被判遭掷石至死,使用的比较大块的石头

诬赖他人通奸(qazaf)

1)某人指责一名无罪的回教徒成年人通奸时,却无法被4名证人证实他的指责

2)影射指某人不是某某人的父亲,或某人不是某某人的孩子

喝酒(syurb)

不计他喝了多少份量的酒,将被鞭笞不少过40下,不超过80下。法庭只需要2名证人的书面证词,或者犯罪者发誓认错,就可以定罪。

叛教(irtidad或riddah)

叛教者如果坚持立场不忏悔,法官将宣判他死刑,并充公他所有财物,交给国库管理。

惩罚酌定刑罚针对6大罪修改37项条文*2015年丹州回刑法与1993年的相同,除了有断肢刑罚(hudud),另外还有惩罚(qisas)和酌定刑罚(takzir),,主要针对偷窃、攫夺、通奸、诬告他人通奸、饮酒和脱教等六大罪。

修正1

●丹州政府在这次修改37项条文,主要是围绕在3大项目:

(1)删除非回教徒可选择采纳伊刑法的条文,非回教徒不能在伊刑法下受审;

(2)修定夫妻肛交条文,将夫妻肛交行为定义为违法,并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3)若女回教徒不幸被强奸成孕,受害者将不会在通奸罪名(zina)下被控,以此保护女回教徒。

非回教徒不涉及伊刑法

●原本的条文中,非回教徒可以选择是否受到伊刑法制裁,此条文已获得修改,即非回教徒完全不涉及伊刑法的审讯。

修正2

●第二项修正,是调整偷窃罪犯豁免断肢的条件。

●这部分的修正也涉及刑事罪的诠释,特别是修正第15⑵条文,即丈夫鸡奸妻子(肛交)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此外,在原文中有列出13项豁免条件,允许罪成的偷窃犯不必接受截肢刑罚。修改的法案中,丹州政府纳入更多豁免条件,例如不必截断已经残废的左手、罪犯在偷取财物后及定罪前合法拥有财物等。*有关惩罚(Qisas)的修改,即涉及伤害他人身体及导致死亡的罪行。

修正3

●通奸肛交罪需4证人第三项修改则是供证据,断肢刑罚的刑事罪(Hudud)及惩罚(Qisas)的证据,是通过被告的口供或证人“目击口供(syahada)”,第39⑶及第40条文说明除了通奸罪及肛交罪需4名证人,其他罪行只需两名证人。

1993年的原文显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的条件非常严苛,举报者若没提供确凿证据,反面会面对刑罚。举例,若某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但却无法提供4名证人,此人就犯上诬告他人通奸或肛交(Qazaf)的罪行。经过修改后,连带也修改以下条文:

●第41条文说明证人必须是一名已成年及处事公正的回教徒男子

●第46条文做出修正,删除没有丈夫的女子若怀孕属通奸罪的条文

●第47条文做出修正,若证人撤销供词或被告撤销发誓而无法进行刑事法刑罚,改以酌定刑罚(takzir)修改刑罚执行普通条文

修正4

●第四个修改有关刑罚执行:

(i)刑事法刑罚不能修正或其他刑罚取代;

(ii)第49条文,刑罚进行前将请示回教特别上诉法庭,而不是回教特别审讯法庭;

(iii)第50条文,刑罚前,必须检查受刑者健康状况;

(iv)第51条文,受刑者若犯下多项罪行,该受刑罚;

(v)第52条文,断手及断脚的执行方式;

(vi)第53条文,鞭刑的执行方式;

(vii)第54及第55条文,暂缓对怀孕或喂母乳的女性执行鞭刑或落实掷石刑罚。

修正5

●第五个修改涉及普通条文(peruntukkan Am)包括串谋、群党偷窃、刑事法典豁免条文等。

最后的修改是有关法庭事项,第63条文下,成立回教特别审讯法庭及回教特别上诉法庭,其他还有:

●第66条文及第67条文有关法官人数

●第68、第69、第70及第71条文有关法官的资格、法官的薪水及津贴,多项过时的条文获得修正,包括法庭的结构,例如从最高法院已改成联邦法院、还未成立的州司法委员会改成已成立的州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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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宗教部长:不仓促决定 赋各州回刑法自主权

(吉隆坡20日讯)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纳因莫达指出,针对修改联邦宪法,以让各州拥有制定回教刑事法的权限一事,政府不会仓促下任何决定。

上述内容是出自纳因莫达昨日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形式回应伊斯兰党马江区国会议员丹斯里哈迪阿旺提问时给予的答复。

哈迪阿旺询问政府是否准备修改《联邦宪法》,以赋予各州制定回教刑事法的全咯。

纳因莫达表示,政府不会草率做出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提议。

“为了确保该提议不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需要经过全面且谨慎的审核过程。”

他说,研究州议会回教立法权的特别委员会正在商讨处理方案,为上述事项寻求解决放方法。

他也说,该会将在6个月至1年内完成报告,并提呈给大马全国回教事务理事会(MKI)和马来统治者会议进行审查。

有关事项是出自今年2月,联邦法院宣判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下的16项条文无效,此事项引起朝野争议,针对修改联邦宪法以让各州拥有权限修订回教刑事法一事展开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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