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黄朱强:享有特权
亚航欠债不还

黄朱强一个小动作,引起诸多回响。

(吉隆坡23日讯)黄朱强今日发文告解释会场事发经过,他承认指示职员把亚航的宣传条幅移走,但否认拆毁该条幅,并指事件遭某方特意渲染夸大。

否认拆毁条幅



他更话锋一转,剑指亚航。

“我一向关注亚航营业模式表达,他们尚未解决大笔涉及乘客服务费(PSC,前称机场税)债务及其他与大马机场控股公司(MAHB)债务,同时又企图展望一切良好,并不断拓展。”

他说,事实上,另一家大马航空公司总执行长曾抱怨,航空业没有公平竞争,因为亚航获允许欠下巨额乘客服务费/机场税。

“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一间航空公司是否应享有特权,欠下大笔乘客服务费及拖欠大马机场控股公司费用。

“东尼费南德斯可放心,我不允许私事影响我对涉及大马旅游局事宜的专业判断。当我还是国会议员时邀请我参观亚航总部,不能让亚航解决与大马机场控股公司的债务,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提及这项邀请。”



他说,东尼费南德斯身为亚航领导人,应该确保亚航解决所有大马机场控股公司的债务,如此一来,大马机场控股公司才有更多资金提供更好的设施及服务。

条幅挡住旅游局招牌

黄朱强说明,当时他指示员工移走的两个宣传条幅,是属于亚航及云顶。

他说,当时去到大马旅游局的展台就看到入口处有两个宣传条幅,挡住了大马旅游局的招牌。

“我承认我有叫当地的职员,把这两个条幅从展台入口处移走。这两个条幅,是由我们的职员移走的。”

针对报道有指他拆毁亚航的宣传条幅,黄朱强坚决否认:“我根本不像特定人士所指责的,用我的巨掌破坏条幅,这是野蛮恶毒的指控。”

他也解释,该两个宣传条幅所在位置,会阻碍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大马旅游局展台的剪彩仪式。

“我的立场是,不允许私人公司的宣传条幅挡阻大马旅游局的招牌,除非他们本身也是大马旅游局或政府的宣传条幅。”

黄朱强也痛批特定人士把这起事件,牵涉到他与亚航之间的纠葛,成为个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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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黄朱强获高庭准令 挑战MCMC封锁部落格决定

(吉隆坡30日讯)旺莎玛珠前国会议员黄朱强挑战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获得高庭批准。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今日在聆听申请人黄朱强,和答辩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阿马吉星说,此案司法检讨申请的问题,即执法机构如何自我监管的问题,是具有公共重要性,与公众利益事宜有关。

他引用1999年槟城市政厅案例指出,该案首次提出地方当局自我监管的问题,而获得批准的原因是以便地方政府的执法,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监管。

法庭择定9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黄朱强是因不满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毫无预警封锁其部落格,于今年8月3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并将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要求高庭发出移审令,以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时向法庭申请职务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复大马境内或境外所有网络用户对该部落格的访问权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其部落格的行为或决定,在我国法律上无效或超越我国法律及联邦宪法。

他也要求答辩人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加重损害赔偿、示范性赔偿、他为此案支付的庭费及法庭认为合适的援助。

不是执照持有者

申请方代表律师邱源发陈词时指出,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其当事人。

他主张,因为申请人不是执照持有者,没有指示可以适用于他,两方或多方之间也不存在需要委员会按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87条文做出决定的争议,因此申请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条文(仲裁庭对上诉进行检讨)提出上诉。

他说,执照持有者是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获得执照,而申请方作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执照者。

“因此,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申请人。”

代表总检察署的联邦律师海鲁伊峇兰陈词时反对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他说,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0条文,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诉,要求对委员会做出某些决定或指示的程序进行复核。

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律师鲁本陈词时也说,在本案中,有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禁止提出司法检讨,除非申请方已经用尽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申请方是否确实向仲裁庭提出上诉,我恳请法官阁下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除非该名人士已经用尽在本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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