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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每天增202交通工具
槟新车比新生儿多

槟州出现车多过人的现象,以致处处出现车龙。

每天新增202辆交通工具,槟州人口生育率竟然不如汽车生产率!

据《南洋商报》探悉,根据槟州陆路交通局的最新资料显示,截至去年7月,在该局注册的交通工具数量有253万6702辆,其中133万4766是摩托车,107万4989辆是轿车,其余的12万6947辆则是罗里、巴士及德士等。



若以截至2014年3月的243万8116辆符合资格的注册摩托车及各类车辆相比,短短的16个月内就有9万8586辆在槟州陆路交通局下注册上路,统计下来,平均一天就达到惊人的约202辆新车上路,与槟州每天不足100名新生宝宝的情况相比,俨然是“生车容易过生小孩”。

槟州每一个人就有1.53辆的交通工具,较新加坡的每一个人拥有0.17辆,多出9倍。

根据连惠慧博士向本报提供的一项统计显示,新加坡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该国于2015年的人口是553万5000人,而所有交通工具的数量为95万7246辆。

比新加坡多9倍

对此,她表示,新加坡平均每人只有0.17辆的交通工具,这和槟州是一个很大的差别。



而根据槟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槟城于2015年的总人口有166万3000人,预测2016年会增至168万100人,即一年内增加1万7100人。

槟州2015年的总人口达166万3000人,但却拥有253万6702辆的交通工具,平均一个人就有1.53辆的交通工具,而这是新加坡的数据的9倍。

这也可视为槟城交通拥挤的原因,因为每个人出门都有自己的代步工具,驾驶者又怎么不会在车龙度日?

逾253万交通工具部分或已损坏未报销

虽然有逾253万辆的摩托车及各类车辆,但当中有很多可能是已损坏及没在路上行驶。

槟州陆路交通局的一名发言人受询时指出,当局资料中的253万6702车辆是囊括了所有仍符合资格的注册交通工具,所以当中有可能很多车是已损坏,但却仍未报销的。

他说,很多车主在旧有的交通工具损坏后,没有向陆路交通局申请报销,而是把车辆搁置在旁,因此逾253万辆的交通工具中,很多都是已不再使用的。

他透露,有时甚至车辆已成为废铁了,车主也没有申请报销,就任意放着或当废铁卖给废铁厂,也没向当局报销。

不过,他提及,这也许与当局报销车辆的程序有关。

他说,根据该局的报销车辆手续,任何欲报销车辆的车主必须把汽车注册卡(Grant)交给该局报销,而车主则必须自行销毁车辆。

“因此上门申请报销的车主少之又少,这也导致车主在车辆损坏后也没有向当局报销,直接购买新的交通工具。”

陆路交通局未来将统一制造车牌,杜绝不符规格的车牌。

年初新车上路率最高

新车上路率也有季节。

根据该陆路交通局发言人指出,新车的上路率也有季节性,其中,年初的上路率是最高的。

他透露,去年的前3个月,即1月至3月,每个月平均都有约7000辆新车上路,然而随后的4个月,新车上路率就下降,其中,4月及5月上路的新车都只有3000多辆,而6月及7月则微升至4000多辆。。

“很多打工仔在年初都拿到花红,又因为靠近新年,很多人趁这时期购车,所以每年的首3个月上路率都会较高。”

不过,无可否认的是,我国从去年4月开始征收消费税(GST),这也可能导致民众在4月前抢购新车,以致去年首3个月的新车上路率飙高,而随后的4个月新车业绩惨淡。

杜绝仿冒执法单位或负责制车牌

陆路交通局未来可能会仿效邻国,由执法单位负责制造车牌,以杜绝不符合陆路交通局规格的车牌出现。

据交通部副部长拿督阿都阿兹于年初接受访问时曾指出,该部计划在未来5年内,要采用金属制车牌,且是由执法单位依照陆路交通局的规格制造。

对此该发言人表示,该局目前已配合这项宣布,在研究其可行性。

他提及,其实邻国新加坡、泰国及文莱的车牌,都是由各国的执法单位制造,因此不会出现车牌闹双包或假车牌事件。

他说,虽然该局已在全国展开违例车牌取缔行动,但很多车主仍冥顽不灵,使用不符规格的车牌,以致市面上仍充斥着许多不符规格的车牌。

“因此我相信,一旦实行这项措施,将会有效把不符规格的车牌消灭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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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新车故障,保障在哪里?/刘健辉

问:你好,最近新闻报道提及一名女子买的新车却频密出现刹车器失灵问题,对方表示驾驶该汽车时一直踩刹车器但车子不会减速,怒指因为该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而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相关汽车公司事后也保证会全力解决问题,并为他提供免费代步车。我想了解这一系列的问题,请问马来西亚是有什么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吗?

答:在马来西亚,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普通法(Common Laws)和立法(Legislation)中找到,这包括了合同法(Contract Law)、过失/疏忽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和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

在引入该1999年法令以前,马来西亚的产品责任法通常基于合同法和疏忽侵权法下来索赔的。

证明3项要点

基于合同法,简单来说这就是依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可因为产品缺陷或违反产品安全保证下对卖家提出诉讼而追回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诉讼只能针对合同的实际当事方提起,也就是买卖双方,所以制造商很少被起诉,因为制造商和买家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

话虽如此,并不是说买家就拿制造商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还是可以被买家基于疏忽侵权法下提告的。毫无疑问,在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买家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制造和设计产品或组装产品时使用的任何组件。

前提是买家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
3.因果定律和伤害 (Causation And Damages)

除此之外,根据该1999 年法令,马来西亚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X 部分引入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以解决根据现有合同和过失法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困难。

采取消费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在贸易中向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提供或供应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任何贸易交易。

该1999年法令的第 67 条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个人通常有权期待的水平”,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确定“个人通常有权对产品抱有何种期望”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的营销方式和目的、产品的装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记的使用、关于对产品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说明或警告、可以合理预期对产品做什么或与产品有关的事情等等。

就第 67 条而言,与产品有关的“安全”一词包括与其中包含的产品有关的安全、财产损失风险方面的安全;以及死亡或人身伤害风险方面的安全。

3方皆有责任

除此之外,该法令的第 68(1) 条规定,如果任何损害全部或部分由产品缺陷造成,那么生产商、进口商、标签持有人都将对损害承担责任。

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那么受害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供应商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任何或所有人员(就是生产商、进口商等等)。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要求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相关人员,那么供应商将对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虽然马来西亚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美中不足的是受害者都必须证明产品的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这一点就未必能完全被证明的。

调研“柠檬法”

基于这一点,政府正在考虑祭出“柠檬法”(Lemon Laws),当前调研工作进度仍处于早期阶段。

“柠檬法”是美国一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称为“柠檬”。目前,除了美国以外,新加坡、韩国、中国和菲律宾等已落实“柠檬法”。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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