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彭丽君法定声明

我,彭丽君(身分证号码XXXXXX-07-XXXX),马来西亚人,住址为XXX-X, Xxxxx Xxxxx, XXXXX Georgetown, Pulau Pinang, 庄严地、真诚地发表下列声明:

我在2008年认识首长一家人。因为他妻子周玉清的友善及谦卑的个性,我与她成为好朋友。



2008年,我以250万令吉购买了槟城宾鸿路25号的房子,并进行了一些简单装修,好让我的哥哥入住。但是,我听说首长夫人因首长官邸面对白蚁侵蚀的问题,她正在寻找租房。我提议出租房子给他们。我们在2009年7月1日签署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约,租金为每个月5000令吉,过后租约再度延长三年至2015年6月30日。

当时,我为自己能够将房子出租给槟州首长一家人感到荣幸,我也算是帮他们解决了住房的问题。

但是,将房子出租给他们过后,导致我非常苦恼,让我厌烦的是来自国阵及非政府组织针对我的虚有指控。于是我决定出售房子。过去几年,在这间房子前面也发生过很多事,从示威到葬礼、甚至有人将汽油弹抛掷进入房子的院子,让房子常常曝光及不安全。

关于这所房子的新闻连同地址及图片不断地在报章上曝光。我觉得这所房子过度曝光及过分宣传,如果我的亲戚或我自己未来要入住,我不会感到安全及安心。

在2012年初,我口头上询问首长夫人周玉清,想知道他们是否有意愿购买,我愿意以280万令吉出售。周玉清告诉我说他们有兴趣,但是首长担心如果他没有在选举中被选为首长,他将没有能力购买这间房子。所以,周玉清问我是否愿意在第13届大选过后,还是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这所房子。



但是,在2013年第13届大选后,首长夫人告诉我他们还需要时间购买上述产业,她要求迟一点准备好的时候再买。2014年首长及我在志期2014年6月23日的协议书上同意,他付我10万令吉,我同意给他5年时间考量以280万购买上述产业。协议书让双方有买卖的选项,我也就同意让首长一家人继续在有关房子内租屋。

在2015年6月30日租约届满之前,我决定出售我的产业。我是一名生意人,我不想忍受无谓的烦恼,而且,当那些人要攻击首长或提及Taman Manggis土地买卖事项,让我的名字无缘无故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曝光在报章、社交媒体面前,而实际是我根本没有涉足。我决定出售上述产业,因为它一直招惹很多是非及莫名其妙的宣传。

于是我再次询问首长夫人周玉清,要求首长履行购屋的选项,我在2015年决定出售房屋给首长时,我没有考察市场价,因为我认为那不必要。当时首长已经是买家,2014年6月23日的协议书也已经达致双方同意的出售价。

过后,首长夫人告诉我他们已经获得银行贷款,我们决定以之前决定的屋价,即280万令吉,签署买卖合约。我的记录显示我们在2015年7月28日签署买卖合约,银行在2015年10月发放贷款。

首长及他的家人在过去6年来都是我的好租户。对我而言,首长是备受尊敬的领袖,我以能够出售房子给他感到骄傲。我认为槟城在他的治理下不错。最重要的是,我将房子卖给我尊重的人。针对我以280万令吉出售产业给首长,我没有遗憾。我免去了一宗让我头痛及压力的问题。

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同意出售房子给首长演变成那么大的全国课题,况且我本身与州政府并没有生意上的往来。我也没有在售屋的过程中,从州政府获得任何好处。我以什么屋价卖给首长,那是我的决定。我要强调,我没有承受首长或任何一方的压力或被迫以280万令吉出售房子。我是在一方愿卖,一方愿买的情况下自愿出售房子。

我也要澄清,我也不是在公开招标中,购得Taman Manggis土地的KLIDC公司的董事或股东。我也没有涉及公司的管理。如果任何人还要企图做出无谓的“串连”,把整件事复杂化,拖我下水,我将保留我通过法律追究的权利。

我谨此依据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的条文下宣誓,以上声明属实。

彭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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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拉曼:太攻于心计
“林冠英如街头老千”

(八打灵再也24日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欢迎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直接针对他的爆料告他诽谤。

阿都拉曼达兰是在林冠英斥他在辩论临阵退缩后,在推特上呛林冠英太攻于心计,犹如“粗野的街头老千”。



“如果你认为我是乌龙爆料,尽管告我诽谤。(我们)法庭见,我会很高兴!”

“你巧妙地利用我听取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及反贪会调查主任拿督阿占的劝告,来给我套上怯懦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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