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操纵股价罪成
利高刘添福29日判刑

莎菲益(左)代表刘添福,向法庭提出10项求情理由。

(吉隆坡15日讯)被控操纵公司股价罪成的利高控股(Repco Holdings)前执行主席刘添福的判刑,将于本月29日(星期一)揭晓。

地庭法官末干尼是在聆听刘添福代表律师丹斯里莎菲益阿都拉的求情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宣判被告的刑罚。



刘添福被控于1997年12月3日,一举买入利高控股的22万7000股,或相等于1%股权,导致股价飙涨,误导市场,违反1983年证券领域法令第84(1)条文。

法官于1月11日宣判刘添福罪名成立。此案原定2月19日判刑,但之后两度展延至今日。

副检察司洛斯玛娃建议法庭,对被告施于重罚,并监禁5年到8年,同时也要求被告缴付逾300万令吉的堂费。

10理由求情

莎菲益今日在庭上,提出10项理由为刘添福求情,包括刘添福可说是我国股市诉讼案当中,首名被提控于在一天内,以同一个户头操纵一家公司股价而罪成的被告。



“一般上,操纵股价是会涉及买入和卖出股票,使用多个户头来买卖股票,以及需要数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只涉及购买股票,而且只是通过一个户头,以及是在一天内发生。”

他指出,利高控股在1997年10月的平均股价是每股126令吉50仙,最高曾达到每股135令吉,不过控方没有指控刘添福在97年12月3日之前误导市场,那么为何12月3日的股价会是误导?

他还说,这宗操纵股价案与其他相似案件最大的差别是,被告并没有取得任何财务收益,而且刘添福所购买的股票没有卖出。

没有受害者

“再者,这是一宗没有受害者的罪行,没有证据显示这项罪行下有受害者,或是谁被误导,反之刘添福是在公开市场上购入股票,出售股票者是自愿售出他们的股票。”

此外,莎菲益也指出,监禁并不是这项罪行的强制性刑罚,法庭可斟酌是否要判处监禁的刑罚。

1983年证券领域法令第91条文阐明,一旦在第84、85、86、87、88、89、90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处罚款最低100万令吉及监禁最高10年。

其他求情的理由还包括这起案件耗时17年、被告失去了他创立的公司、稳定的收入和名誉受损、被告在证券委员会展开调查期间给予全面的配合、被告是家中的主要收入来源,需照顾83岁高龄的母亲、被告不曾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以及被告更热心公益。

副检察司:涉及公共利益操纵股价罪行重

副检察司洛斯玛娃则反驳说,操纵股价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因这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会对公众的信心造成影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和真正操作。

“被告购买利高控股的股票,导致其股价在一天内(97年12月3日)从每股103令吉飙涨到113令吉。

“隔天在没有被告的干扰下,利高控股的股价直跌到每股13令吉,在之后的三个星期,跌至每股11令吉20仙。利高控股随后在2003年除牌。”

她也说,有直接的证据显示,被告曾说过他于97年12月3日购买利高控股的股票,是要维持利高控股的股价。

她说,被告第一次犯罪或即使拥有良好品德,都不能作为求情理由,并指在涉及白领阶级的罪行,往往都是因为他们本身所处职位,才犯下有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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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利高前高层刘添福 5年牢灾减至1年

(吉隆坡17日讯)7年前被判操纵股价罪名成立的利高控股(Repco Holdings)前执行主席刘添福,今日在高庭获减刑,入狱刑期由5年减至1年。

拿督阿查哈在裁决时说,地庭在2016年所判处的5年入狱刑期过重。

不过,阿查哈维持60岁的刘添福(投资界昵称Repco Low),罚款500万令吉的刑罚。

法官说:“我在研究上诉记录和双方的书面和口头陈词后,我认同答辩人(控方)的陈词和在本上诉中所挑起的课题,我认为被告的罪成裁决无不妥。

“因此,寻求撤销罪成裁决的上诉驳回,维持上诉人(刘添福)的罪成裁决。”

阿查哈批准刘添福暂缓入狱服刑和缴付罚款,直到后者向上诉庭所提出的上诉有结果为止。

“我批准暂缓刑申请,并维持之前的保释条件,也就是130万令吉保金和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较早前,刘添福的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要求在等待上诉结果出炉的当儿,暂缓执行入狱和罚款刑罚。

主控官索芭维努副检察司反对这项申请,因为不存在需要缓刑的特殊情况。

“如果法庭批准缓刑,我们建议之前的130万令吉保金加上100万令吉,附加条件是护照交由法庭保管,以及被告必需至少每月一次向查案官报到。”

沙菲宜提到,130万令吉的保金已是大数目,以及保金只是为确保被告出庭。

2016年2月29日,地庭法官末甘尼基于辩方无法对控方所提呈的证据挑起合理疑点,而裁决刘添福罪成,宣判他监禁5年和罚款500万令吉。

不过,法庭批准刘添福的申请,以暂缓执行入狱和罚款刑罚,直到他向高庭所提出的上诉有结果为止,并将保金由30万令吉提高至130万令吉。

刘添福是在1999年被控上地庭。

控状指出,被告指示Sime证券私人有限公司的一名代表购买利高控股的股票,也就是吸纳股票卖方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所献议的任何卖价,此举已对市场上的利高股价构成误导。

他被指于1997年12月3日上午11时至下午5时,在苏丹苏莱曼路Sime银行大楼犯罪,抵触1983年证券工业法令第84(1)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的第88(b)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低100万令吉和监禁长达10年。

2006年11月14日,地庭基于控状有缺陷,裁决来自沙巴亚庇的刘添福表面罪名不成立,以及在2010年10月15日,高庭驳回控方上诉,维持刘添福的自由身。

不过,上诉庭在2013年2月28日撤销高庭裁决,并将此案退回地庭,以谕令刘添福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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