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做正确的事/周嘉惠 

成语“盗亦有道”出自《庄子》。原文记载了盗拓告诉手下的说话,大意是如果不具备智、圣、勇、仁、义五种条件,成不了大盗,顶多只是个偷鸡摸狗的小贼。在中国传统思想里,“道”的地位十分崇高,但定义却十分模糊,“道路”是一种最简单粗糙的解释。虽然盗拓对成为大盗的五种条件的说明不可谓不清楚,但我们隐隐然觉得这一套为盗之道还是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问题在哪里?我思来想去,觉得问题应该是出在盗拓提出的“道”,实际上等于盗贼行业的KPI,顺着KPI完成业绩,即可晋升成同业中的模范生:“大盗”。换句话说,盗拓说的是他们行业里“正确做事”的方式。可是,不论是梁山好汉、廖添丁,或者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轰动一时的大盗莫达清,也许我们对他们的传闻津津乐道,但应该不会有头脑清醒的人期许子孙后代以这些好汉为榜样,即便他们是好汉、侠盗、义贼。



盗贼不是奋斗目标

说到底,在我们的文化里,不论小贼或者大盗,盗贼业从来都不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算庄子本人,当他说“盗亦有道”时,那个“亦”字就反映了某种程度的讶异成分在内。譬如你或许会说“士大夫有道”,但你断不会去强调“士大夫亦有道”,因为士大夫有道向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平常得就有如下雨天马路会湿般,太平常的事情往往不必特别强调。

由此可见,正确做事是不够的,方向错误的话很可能再努力也注定不受认可。大盗或小贼都好,在传统观念中贼就是贼,若不是走投无路你绝对不会考虑加入这个队伍。那么,我们要追求的“道”是什么呢?我觉得应该是“做正确的事”。

做人须有是非观念

然而,就像好心不一定有好报一样,做了正确的事也并不见得就会获得所有人的颂赞,有时候甚至需要付上相当大的代价。譬如发现组织内有不按规矩行事的弊端时,“告密人”不顾个人安危发出警告,原本应该是十分正义的行为,却往往被既得利益者标签为叛徒、“搞屎棍”,魔高一丈的话身败名裂的反而是告密人自己。



那么,管好自己就好,何必多事去做出头鸟呢?这主要牵涉到我们的道德标准在哪里?我们的良知在哪里?如果可以说服良知,凡事都抱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心态对待,那么明哲保身确实貌似短期内最安全的选择。当然,“弊端”往往都是牺牲大我以完成小我的自私行为,有朝一日“大我”被完全摧毁了,“小我”可能全身而退吗?严格说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比“大我”更早完蛋就行了,譬如慈禧太后的寿命侥幸比满清王朝更早结束就是一例。

我们如果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不免时刻都需要战战兢兢地做人,因为不知道好运气什么时候会耗尽。当然,要求人人都有着大无畏的“虽千万人,吾往矣”精神,未免太过不切实际,但做人做事应该具备基本的是非观念,无良企业、老板多得是,我们不一定要同流合污,换工作的选择总是存在的。真正投身工作时,脚踏实地做事倒不算是去摸天上星星般困难,虽然多数人花一分精力做事,花三分精力埋怨、说三道四,那是不懂得什么叫“任劳任怨”。

我们首先应该确定要做对的事,然后把事情做对,那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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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维护我国宪法的世俗性(上篇)/柯嘉遜博士

一些“知名人士”试图把《国家原则》置入《马来西亚宪法》,当作前言。如果我国宪法确实需要一个前言,它理应重申《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依我的浅见,如果我国宪法需要置入前言的话,首先,这前言必须经过我国所有族群(包括原住民)的讨论,再由国会进行辩论和通过。

第二点,前言必须具有包容性。



《国家原则》是在1970年我国独立日,宣布的“国家哲学”。

那是对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骚乱所作出的反应。当时,我国还处于紧急状态。就好像“国家文化政策”一样,它是由选定的“知名人士”所起草的。他们并不代表马来西亚所有的社群,也没有通过民主的辩论过程,也不是由我国国会通过的。

虽然《国家原则》的大多数愿望,是崇高的,可以接受的。这些愿望就是:“达致更完整的团结…;维持民主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公平社会…;保证采取开明的态度,对待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传统;创立一个进步的社会…”。

但是,其中一个原则,即:“信仰上苍”,并不能包容马来西亚所有的信仰。

宪法的前言,应有利于全民,强调社会正义和民主。



《美国宪法》前言是简短和简明的,强调他们的国家是由人民所界定和建立的。同时,它也强调它代表着什么:

“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申张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虽然人民大多数是基督教徒,但是,美国宪法前言并没有提到上帝或君主。

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结概要以外,它只是为《宪法》下所成立的新政府,作好准备,要如何进行申张正义争取自由。因此,宪法前言是绝对世俗的。前言所采用的头几个字“我们人民……”,或许是最重要的字眼。

印度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用来作个比较的例子,因为印度是一个有如马来西亚一样的前殖民地。印度宪法的前言,实际上突显了其世俗性:

“我们印度人民,郑重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为所有公民争取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信念、膜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并促进众人的博爱;保证个人的尊严,国家的团结和完整……”

因此,《印度宪法》前言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地首先是提及宪法权威的来源,(我们、人民……)并阐明《印度宪法》的目标,就是:平等、正义、博爱、自由。像美国宪法一样,印度宪法没坚持“信仰上帝”这一条。

宪法世俗性至关重要

在我们假设的宪法前言中,包含“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这有什么特殊意义?

自1980年代,回教民粹主义盛行以来,有些政客(包括一两名首相在内)企图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但是,却以失败告终,那是因为这类企图,遭到“马来西亚国父”和我国司法部及时的反对。例如:1983年2月8日,东姑阿都拉曼在他80岁诞辰,向国阵领导人传达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把马来西亚转变为回教国。

他强调,联邦宪法已保障,我国所成立的是一个世俗国,但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几天后,在1983年2月12日,我国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在他61岁诞辰那天,也这么说了。

1956年9月27日,联盟党提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的备忘录,明确指出:

“马来亚的宗教是回教,其含义不等于说,我国不是世俗国”。因此,1957年“李特宪制委员会”和1962年“科波特宪制调查委员会”在1962年,把马来西亚称为“世俗国”。

最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前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列(Tun Salleh Abas)在1988年仄乌马案(Che Omar Case)中指出,《联邦宪法》第3(1)条所提到的“回教”一词的意思是指:“关于礼仪和仪式的措施……”。

“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世俗法律“。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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