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她永远离开法庭了/啸天 

我先入行做法庭新闻采访,不知打从何时开始闪出一位矮小的姑娘,长发、很静、老带嫩,我们继续每天的例常工作,回去撰写新闻稿交给自己的报社。

渐渐地,我发现她的英文基础不错,理解力强,很适合做这份工作。



个子小,平时又静,在我们这种五花八门工作里,躲在一个宁静的角度,默默地把工作完成,从中不断进步。如果没有其他太大的理想,这种方式很适合她。

学习随时间而进步,作为资深的同行,我已经发现到她对工作的胜任,连上司也开始感觉到她的潜力。这是不容易赢得的评价。

她,开始掌握到一种采访法庭新闻应有的知识和技巧,广结网络,是开发挥潜能的时候。

正当工作来到一个繁茂的时刻,她病倒了,了解情况后,我难过,为她健康而担心难过,更为她过去的虚心努力,良好发挥而感到惋惜。唯一能做的是安慰和内心的祝福,是诚心的期盼,一切往好的一方面寄望。

面对病魔,这一切都是逆流的期盼。期盼那转好的运程,人好运气也会好的联想!



她的健康一直没有好转,但还是强忍各种痛楚,把每天工作做到最好。有时间,我会到法庭去看看她,可能病情开始严重,她慢慢地走着,脸露一丝笑容,感觉到那是苦笑。她实在是勉强撑下去。几次到医院去看她,瘦小身子躺在病床上,救命的管工左插右插,她心里有数,反而予人一种祥和宁静的感觉,肯定的我们心里都很难过,安慰和道别一次,都是重重的。

有一天,她走了,一位甘于长期留在法庭默默工作的记者永远离开了法庭。

华文报的同行来看她,连其他语文报章的同行也来,那是深厚的情谊。林秀美,这个大哥很珍惜那一段一起采访的日子,有苦也有乐,永远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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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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