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应对艰巨营运环境
报废政策可催化新车需求

(吉隆坡23日讯)投行研究主管认为,老旧汽车报废政策可为汽车领域带来庞大的新车需求,因此,政府应重新检视该政策,来解决相关挑战与问题。



MIDF投资研究主管赛莫哈末科夫尼在报告中指出,老旧汽车报废政策曾在2009年3月至10月期间“试跑”,让车主通过该政策,报废车龄15年以上的汽车,并取得5000令吉的回扣。

不过,该政策在当时仅提供给普腾(Proton)车主,因此,这笔回扣也只能用来购买普腾的新车款。

“然而,基于缺乏基建,以及担忧公众对强制实行该政策的反应,这项政策因而遭到展延。”

赛莫哈末科夫尼续称,汽车领域如今面临艰巨的营运环境,且急需能够刺激需求的催化剂,相信目前是政府重新检视老旧汽车报废政策的恰当时机。

“在早前的试跑期间,普腾汽车总销量获得该政策捎来的助力,从而在经济放缓的2009年,录得4%增长率,表现优于整体领域的2%跌幅,显示出老旧汽车市场具备庞大潜力。”



回扣供支付首期

根据MIDF投资研究预测,市场如今有570万辆或49%的汽车,车龄达10年以上;至于车龄15年和20年以上的,分别有340万和180万辆,占了29%和16%。

由此看来,即使老旧汽车报废政策把门槛设在车龄20年以上,这批180万辆的汽车也已经相等于全国年度汽车总销量的2.7倍。

赛莫哈末科夫尼也点出,假设该政策给予5000令吉回扣,车主就可用这笔资金来支付首期,购买售价介于25万至50万令吉之间的新车。

国产车料受益

而大部分国产车的售价,正好落在该水平内,因此有望从中得益。

“若政府和汽车业者共同承担回扣成本,把有关回扣提高到1万令吉,车主就有能力购买高达10万令吉的新车,从而也为多用途车(MPV)及非国产的B级和C级汽车带来利好。”

因此,一旦政府推出自愿性的老旧汽车报废政策,预期MBM资源(MBMR,5983,主板贸服股)和合顺(UMW,4588,主板消费产品股)旗下第二国产车(Perodua),以及多元重工(DRBHCOM,1619,主板工业产品股)旗下普腾,将成为最大赢家。

此外,合顺持股的丰田(Toyota)、多元重工旗下本田(Honda)、陈唱摩多(TCHONG,4405,主板消费产品股)和成功汽车(BJAUTO,5248,主板贸服股),也有望从中得益。

汽车股前景蒙尘维持中和

基于汽车领域表现失色且前景蒙尘,分析员因而维持“中和”评级,但仍看好成功汽车。

MIDF投资研究资料显示,在令吉贬值、大幅减价、需求放缓与银行严控贷款政策的冲击下,我国汽车领域已经连续2年走软。

整体领域前年和去年盈利,分别萎缩了14%与42%,且今年还可能会再按年下滑3%,并面临更多下行风险。

分析员指出,在如此环境中,该行的领域首选股为成功汽车,因该股扩展了车款组合,有助为盈利带来支撑。

“同时,我们也看好成功汽车的股息具有上行空间,且有望赢得市占率,因而建议‘买入’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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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新车故障,保障在哪里?/刘健辉

问:你好,最近新闻报道提及一名女子买的新车却频密出现刹车器失灵问题,对方表示驾驶该汽车时一直踩刹车器但车子不会减速,怒指因为该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而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相关汽车公司事后也保证会全力解决问题,并为他提供免费代步车。我想了解这一系列的问题,请问马来西亚是有什么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吗?

答:在马来西亚,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普通法(Common Laws)和立法(Legislation)中找到,这包括了合同法(Contract Law)、过失/疏忽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和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

在引入该1999年法令以前,马来西亚的产品责任法通常基于合同法和疏忽侵权法下来索赔的。

证明3项要点

基于合同法,简单来说这就是依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可因为产品缺陷或违反产品安全保证下对卖家提出诉讼而追回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诉讼只能针对合同的实际当事方提起,也就是买卖双方,所以制造商很少被起诉,因为制造商和买家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

话虽如此,并不是说买家就拿制造商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还是可以被买家基于疏忽侵权法下提告的。毫无疑问,在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买家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制造和设计产品或组装产品时使用的任何组件。

前提是买家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
3.因果定律和伤害 (Causation And Damages)

除此之外,根据该1999 年法令,马来西亚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X 部分引入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以解决根据现有合同和过失法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困难。

采取消费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在贸易中向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提供或供应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任何贸易交易。

该1999年法令的第 67 条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个人通常有权期待的水平”,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确定“个人通常有权对产品抱有何种期望”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的营销方式和目的、产品的装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记的使用、关于对产品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说明或警告、可以合理预期对产品做什么或与产品有关的事情等等。

就第 67 条而言,与产品有关的“安全”一词包括与其中包含的产品有关的安全、财产损失风险方面的安全;以及死亡或人身伤害风险方面的安全。

3方皆有责任

除此之外,该法令的第 68(1) 条规定,如果任何损害全部或部分由产品缺陷造成,那么生产商、进口商、标签持有人都将对损害承担责任。

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那么受害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供应商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任何或所有人员(就是生产商、进口商等等)。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要求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相关人员,那么供应商将对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虽然马来西亚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美中不足的是受害者都必须证明产品的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这一点就未必能完全被证明的。

调研“柠檬法”

基于这一点,政府正在考虑祭出“柠檬法”(Lemon Laws),当前调研工作进度仍处于早期阶段。

“柠檬法”是美国一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称为“柠檬”。目前,除了美国以外,新加坡、韩国、中国和菲律宾等已落实“柠檬法”。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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