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东铁喊停建筑股变黯淡
本地分包商合约缩减63%

(吉隆坡5日讯)东海岸铁路计划(ECRL)喊停及政府有意降低造价,分析员估计,本地分包商的合约规模,将会缩减51%至63%,金额则跌到90亿至180亿令吉。



昨日,东海岸铁路总承包商中国交建,证实接获东铁暂时停工的通知,并指2250本地员工、数百家二手承包商、供应商与顾问公司的生计将受停工令影响。

联昌国际投行研究分析员对于这项发展不感到意外,因为新政府已表示有意重新协商该计划的成本及条款。

“我们认为,东海岸铁路停工,就是为了缩小成本,及限制动用额外的贷款资金。”

财政部长林冠英也在昨日发文告指出,发展成本达809亿令吉的东铁计划,必须大幅降低造价才可行。

该计划的成本,来自于668亿令吉的建筑成本、收购地皮的25亿令吉、营运资本5000万令吉、其他营运成本5亿令吉,还有总融资成本达111亿令吉。



近期,有媒体报道指出,政府计划降低建筑成本,介于300至400亿令吉之间。

分析员说:“从本地分包商占了东铁计划建筑成本的30%至45%比重来看,这相等于90亿至180亿令吉。”

而根据相同比例计算,本地分包商原本合约价值介于243亿至364亿令吉。

因此,分析员维持建筑领域为“减持”投资评级,因为东海岸铁路计划的进展已从坏消息,陷入更严重的窘境。

“该计划暂时停工令,将带来风险,包括本地业者参与的重新竞标阶段进一步展延,使到下半年没有新的工程颁发给业者。”

建筑股:IJM还有竞标机会

分析员早前预测IJM(IJM,3336,主板建筑股)会是东铁计划的角逐者之一。

分析员认为,大选后可能导致竞标架构出现变出现化,然而,IJM不会完全失去竞标机会。

“这是因为根据集团在关丹港口的营运来看,具建筑方面的地理和物流优势。”

金务大订单前景堪忧

取消捷运第三路线和隆新高铁后,显著影响金务大(GAMUDA,5398,主板建筑股)的订单合约前景,因为未来两年该集团没有机会取得铁路工程。

虽然槟城交通工程或带来一些商机,但目前不太可能会有转机。

睦兴旺影响微

睦兴旺(MUHIBAH,5703 ,主板建筑股)是联昌投行的首选股,因不受大选后的建筑格局变动影响,今年至今仍是最少受到政府重组议程影响的公司。

该公司有卡塔尔的强劲纪录支撑,且有可能会在下半年取得新合约。

反应

 

商法律

员工被前雇员挖角,喊告!/刘健辉

问:

你好,我们是一家餐饮业公司,主打古早味的美食。正因为餐厅美食都是古早味,所以食材和烹饪手法会比较传统,以保证餐厅食物的美味。正因此如此,公司聘请厨师的工作合约一定会注明要对食材和配方的保密协议、更有不可竞争的条款甚至是不可招揽的条款。目的是要阻止离职的厨师另起炉灶,并利用公司配方造成公司损失。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已离职的前厨师开了一家餐厅,并在挖角我们现有的厨师,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

我注意到你们公司所签署的工作合约包含了3个条款:保密条款(NON-DISCLOSURE CLAUSE)、不可竞争的条款(NON-COMPETITION CLAUSE)、不可招揽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

先来了解这些条款。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合约方同意在未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下,不能揭露或透露有关商业活动的过程或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任何敏感资讯,包括顾客的咨询、供应商的联系、报价表等等。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条款,因为一些敏感资讯很重要,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一旦保密信息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就会失去一些优势了。

不可竞争条款

也被称为“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普遍、常见的条款。条款的目的是要保护雇主,以防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或使用一些机密资料比如说价钱表或供应商的联络表、顾客表等等,会把这些资料转卖或被利用于自己的利益上。

1950年合约法令的第28条已有提到,马来西亚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无法被强制执行并且是无效,高庭在POLYGRAM RECORDS SDN BHD V HILARY ANG & ORS (1994)案件的裁决提到合约法令的第28条款仅适用于工作合约结束后被限制从事其行业或职业,但并不适用于在工作合约仍有效的期间。

“任何规定”不受限

换一句话,如果员工仍在受雇,但合约中有“任何规定”条约,则“贸易限制”条款仍然可以执行而且该员工不能与雇主的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话虽如此,马来西亚上诉庭在NAGADEVAN A/L MAHALINGAM V MILLENIUM MEDICARE SERVICES(2011)的裁决里列出了合约法令第28条款的几个例外情况,包括合伙人拆伙时答应彼此都不会经营类似的业务或在合伙生意的期间不能另外设立和现有生意竞争的业务或生意。

不可招揽条款

这是工作合约中常见的离职后限制性条款之一,禁止前雇员引诱或招募前公司的前同事加入另一家公司。问题是,这一类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一般来说,这一类的条款只要在工作合约内被注明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倘若工作合约中没有提到不可招揽的条款,那么在没有什么确证的挖角证据下,法庭是不会判处挖角罪名的。

相反的,倘若有确凿证据,就算没有不可挖角的条款,法庭也会认为挖角是成立的、不被允许的,就如SUNDAI MALAYSIA SDN BHD V MASATO SAITO & ORS (2013)的这一个案件。

总结:

总结来说,倘若你能证明前厨师所开的餐厅是针对你们公司或餐厅,是类似你们的(在设计、客户群、餐厅名字、餐牌、装修、菜单等等),加上前员工被挖角,该行为已触犯了你们的工作合约,这的确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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