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穿内裤从警局逃走
2被告认罪判监7个月

被告菲道斯(左起)和诺马哈里在新山推事庭认罪,被判监禁7个月。

(新山18日讯)两名于日前只穿内裤从警局逃走,并在不超过9小时后重新落网的扣留犯,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俯首认罪,被判监禁7个月。

被告分别是25岁的费达斯(来自拉庆)和34岁的诺马哈里(来自哥打丁宜),皆为失业汉。



他们被控于本月11日清晨6时15分,在依斯干达公主城警局扣留所逃走,抵触刑事法典224条文(抗拒或阻碍合法拘留),可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及被定罪;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名被告聆听通译员念出控状后表示认罪,并要求轻判,并以没能力缴罚而选择坐牢。

抢劫也认罪25日下判

高级助理主簿官莎莉妮随后判2人监禁7个月,刑期从6月11日被捕日算起。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陈莉莉,被告没聘请律师。



根据早前案情,2人因涉嫌结伙持械抢劫及偷窃案而于本月6日被捕,并延扣至11日助查。不料,2人在11日趁警局盘问室主管打开扣留所铁门时趁机逃走。历经逾8小时逃亡后,2人在距离事发地点依斯干达公主城警局约100公里外的瓜拉素里里一间住家被捕。

诺马哈里今日也在新山地庭面对抢劫控状时,同样认罪,法官拉嘉斯娃里择定本月25日下判。

被告被控于本月5日晚上10时20分在依斯干达公主城East Ledang交通圈往森林城市方向,抢走27岁女子的手提袋,抵触刑事法典392条文;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及罚款或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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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高庭裁定警方查扣留犯 被捕后24小时须交法庭

(八打灵再也29日讯)高庭裁定,执法机构扣留嫌犯调查时,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交由法庭审理。

柔佛新山高庭司法专员甘荣青(译音)说,推事不得轻视这一职责,反而必须积极履行,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他是在今年2月6日撤销推事在前一天批准的延长扣留令,并下令释放S迪内舒帕兰。

警方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要求从2月4日至7日扣留迪S内舒帕兰进行调查。后者被指阻碍警察履行职务。

今年2月4日,S迪内舒帕兰在新山北柏美路与警方的一场汽车追逐后,于清晨6时在柔佛旧马西路被捕。

警方是在他被捕当天下午3时47分,向法庭提交延长扣留令申请,但嫌犯却是直到2月5日早上9时才被带到推事面前,这距离被捕已是27个小时后。

S迪内舒帕兰的代表律师于2月5日入禀高庭,要求检讨推事的决定。

律师指警方的延长扣留令申请,已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和第117条文的规定。他以这项申请已超过24小时的限制为由,反对延长扣留令的申请。

甘荣青是在翌日处理有关的申请。

他指出,虽然嫌犯在被捕后一般被带到警局,但第28(3)条文规定,警方必须在逮捕的24小时内带到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有关计时并不包括从逮捕地点到法庭的路程时间。

他说,即使撇开从旧巴马西路到亚逸摩力路的1小时路程时间,这也已违反24小时的时间框架。

他的判词共有11页。他说:“宪法第5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明确规定,被拘留者必须在逮捕之日起24小时内被带到推事面前。”

他指出,仅仅提交扣留申请并不足以满足宪法第5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规定的要求。

他强调,再者,推事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听取和处理此事,“因此,当推事批准延长扣留令至2 月6 日时,她已违反了宪法第5(4)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的规定。”

控方已针对甘荣青的判决,入禀上诉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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