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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造成房屋市值下跌 发展商需赔308万令吉?/林国强律师

此案涉及沙巴亚庇多个住宅的购屋者。购屋者从发展商手中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缺陷,鉴于发展商未能修复这些缺陷,故购屋者向发展商提起诉讼。

购屋者索赔的损害赔偿金,是买卖协议第18(2)条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赔偿金。违反合约的损害赔偿、违反法定义务的损害赔偿、疏忽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不便损害赔偿,以及房屋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 。

发展商否认了这些说法,并声称没有违反合约中的任何责任或其他义务,而且购屋者未能证明他们所声称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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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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