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

搞“程序”,不搞情绪/陈绣茗

业主来电,语气显出正火冒三尺、气急败坏。

电话一接通,业主迫不及待,脱口就出“我真的不知道要怎么讲,过去一再一再叮咛吩咐,发生紧急状况要马上讲,唉……我真不知道这些员工到底脑袋在想什么,这么重要的事情竟然不会立即报告,还装若无其事……要怎么办?”

一听之下,就知道又有员工闯祸了,应该是不小的祸。询问之下,原来是公司内最看好的员工闯了大祸。由于这员工在辅导期间所给予的配合与学习,都呈现出非常好的行为,突然而来控诉触了我的好奇心。

详细询问之下,事源自于这位员工在下班去兼职工作。员工兼职本来就属正常,许多公司在员工不影响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不和公司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的状况下,允许员工在申请并获得同意之下在办公时间外兼职。 

可惜这位员工外出兼职,不但没有通知公司,还无法坚守职责犯下一大错,而这个错误还是这位员工能力范围之内无法解决的。

错误发生后,这位员工并没有马上报告认错,反而若无其事的照常上班,将问题搁在一旁。

两天后,顾客来电投诉,并扬言要公司赔偿,业主才知晓事情源由。当然,获知真相后业主非常恼火,将员工训了一顿。

这么多年,由于编制程序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必须协助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冲突。记忆中,我重复最多的话就是“问题发生,对员工不搞情绪只搞程序。”

如母亲质问子女

就如以上案例业主,错误发生后,业主与员工之间对话,变成妈妈与孩子沟通模式,话语包括“你知不知道这件事情有多严重?”;“你怎么可以还若无其事?”;“万一这个问题殃及其他,你要怎么办?”;“我已经讲过很多次了,为什么还是不会听?”。

各位业主、读者,如果以上几句话语让你感到很熟悉,那你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已经陷入“情绪”当中了。

为何如此判断,从问题上可知员工根本无法回答,因为这些问题不管怎么回答都是错的。

例如這一句“你知不知道这件事情有多严重?”,若员工答“知道”,那表示这个员工故意不将问题上报,后果就是被怀疑图陷害公司、或公然与公司作对等,一般员工不会这么有心机所以不答。

员工难承认“不能”

若员工答“不知道”,员工将同等承认是自己沒有能力,不能担当该职位的后果,就是遭来辞退或降职,或在表现评估上被评得很差而影响加薪升迁,一般员工难以有胆量来承认自己“不能”。

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一个人若陷入情绪中,其理智也将失去。简单来说,一个人越生气,脑袋就越不能分析问题,只能等这个人冷静下来,才能继续沟通。

案例业主电话中唠唠叨叨好几分钟,听其语气应该是开始冷静下来,我才问来电目的。

原来是想请教如何处理这个员工,业主考虑到这位员工一直都有出色表现,加上最近导入新建作业程序给予非常大的协助,况且如今公司处于缺人状态,已经无法再失去员工,种种考虑之下想要给这位员工机会,却又不愿意轻易放过,因而陷入两难。

了解业主的两难,现场就教导一些应该采取的人事作业程序,以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这位员工的问题。

反应

 

商法律

收到公司清盘信件,能否置之不理?/刘健辉

问:你好!公司最近收到了一封由供应商的律师发出的讨债信函,内容大概是说:“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要求我们在21天内全额缴付所拖欠的债务,否则他们将会向公司采取清盘程序。

我们打算慢慢偿还,不理会这一封信,毕竟对方都没获得法庭判决。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很多人对于公司清盘有很大的误会,尤其是认为债权人在清盘债务人公司之前需获得法庭的裁决,否则就不能开始清盘程序,这是大错特错的误解啊!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的公司法令或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对于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前必须先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提告或得到法庭裁决——这一个先决条件!从RE SUNSHINE SECURITIES(1978)和LAFARGE CONCRETE (M) SDN BHD V GOLD TREND BUILDERS SDN BHD(2012) 的这一些案件,可以理解就算债权人没有事先获得对于债务人的法庭裁决,他仍然可以对于债务人公司提出清盘。

其实,债权人向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必须首先发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这是在马来西亚的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所提出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

而“第466条文的通知信”没有特定的表格或格式,在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LAI YAK YEE V PEMBINAAN ALAM CEMERLANG SDN BHD (2012)年这个案件里,只要它遵守或符合3个规定就可以了:

1、该通知信必须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该通知信必须指明被拖欠而必须被缴付的金额;和

3、该通知信必须呈交于其债务人的注册办事处。

须证实债务可疑

如果21天内债务人没有缴付债权人在其“第466条文的通知信”的款额,法律就会自动推定债务人是资不抵债(PRESUMPTION OF INSOLVENCY ARISES)。

此时,债务人如果要对债权人开启的清盘程序作出抗辩,就必须证明债权人所要求缴付的债务存在真实和确实的争议性(BONA FIDE DISPUTES AS TO THE DEBT),如果无法证实,那么法庭将会允许相关的清盘申请。

所以,倘若你无法证明该债务是能被质疑,那么你最好和债权人商量,避免公司遭到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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